
《廣州市門樓號牌管理規定(修訂)》(以下簡稱《規定》)是市政府規章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為保障《規定》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法制辦會同起草部門市公安局按照有關立法程序規定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征求專家、行政相對人和公眾的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和過程
(一)部門起草階段的公眾參與。在《規定》起草階段,市公安局組織召開了行政相對人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一是組織召開行政相對人座談會。2015年12月17日,市公安局邀請包含政協委員、人大代表、民主黨派、部分村委和村民代表以及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郵政等部門的17名公眾代表開會座談。二是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2015年12月11日, 市公安局邀請了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以及公安局法制支隊、公安分局的8名相關行業專家開展座談討論。
(二)市法制辦審核階段的公眾參與。一是書面征求法律專家意見。2016年7月18日至22日,市法制辦就《規定》涉及的臨時門樓號牌制度、道路街巷申請命名主體等重要修訂內容分別發函書面征求了四位來自高等院校、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專家的意見。二是征求社會公眾意見。2016年6月20日至7月20日,市法制辦通過本辦門戶網站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對《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及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二、主要意見和處理情況
在立法公眾參與過程中,收到的公眾意見可歸納為五個方面,處理情況如下:
(一)關于臨時門樓號牌制度的必要性
歸納意見:1. 規定臨時門樓號牌制度是合理的。廣州現存的城中村太多,違章建筑也很多,門牌號太雜亂,但是由于缺乏產權證,不能以產權證去辦理統一的門牌號,影響了政府的公共管理,對居民的生活也帶來很大的不便。2. 政府為社會管理服務需要,對“不具備合法性”的建筑物臨時編排門樓號牌的行為,并非針對建筑物合法性、產權或產權證明等的行政確認或行政許可,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采納情況:采納。引入臨時門樓號牌制度,達到給所有建筑物作地理標識的目的,同時要求其與正式六樓號牌在樣式上有所區別,方便社會對具體門牌的穩定性有認識。
(二)關于門樓號牌制度回歸地理標識的功能定位
歸納意見:規定“門樓號牌和臨時門樓號牌僅用于標識建筑物的地理位置信息,不作為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證明”合理。建筑物的合法性涉及國土、規劃、建設報批程序等法律法規及多個政府部門,產權更是涉及物權法和物權登記的法律和相關部門,程序很復雜,而門樓號牌和臨時門樓號牌是公安機關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頒發的一個標記地理信息的憑證,公安機關沒有權利也無能力認定建筑物的合法性和產權屬性。
采納情況:采納。
(三)關于增加街道辦事處作為道路、街巷命名的申請主體問題
歸納意見:1.作為上位法的《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授予了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的職權。《廣州市門樓號牌管理規定》屬于下位規章,增加街道辦作出申請主體的職能,則相當于增加協作單位,與上位法不沖突。另一方面,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行使區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賦予的職權。街道辦事處并不是一級政權機關,但其行政級別相當于鄉鎮級行政區。2. 街道辦作為基層部門,日常工作中較容易發現本轄區內哪些街、巷未有標準地名。但地名命名申請本來屬于規劃部門的職責,規劃部門在審批有關建設項目時就應該預見到與項目有關的街、巷的命名問題,即使對歷史遺留的無名街巷也應履行補救。3. 引入街道辦事處作為命名申請的主體與《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存在沖突。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按照省地名條例的表述,但在實踐中政府可以將規劃部門的命名申請職責交給派出機構即街道辦行使。這并不違法。
(四)關于門牌的設置和維護費用由政府承擔是否合理問題
歸納意見:1. 政府為有效履行服務社會職能,為社會提供地理信息服務而承擔有關制作、安裝費用是合理的。但對于因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過錯導致門樓號牌或臨時門樓牌號缺損或丟失的則應區別對待,政府重新安裝后應向過錯方追償有關費用。2. 地名變更屬于政府社會管理行為,由此引發的門樓號牌、臨時門樓號牌的制作、安裝費用由政府承擔應屬合理。現階段政府財政亦有能力承擔。3.將門樓號牌、臨時門樓號牌的制作、安裝費用由個人承擔,難免產生以下弊端:其一,在利益驅使下,收取成本費可能變成了打亂秩序買賣“吉祥號”,把公共資源變身為牟利工具。其二,我國個人歷來不重視門樓號牌,更別提花錢制作、安裝門樓號牌,如果讓個人自愿出錢花錢制作、安裝門樓號牌,效果會不太好,不如直接讓政府出錢,當成一項惠民工程。4. 首次免費合理,遺失、補領建議適當收取成本費用。否則對其他納稅人不公平,而且也無法促使使用人愛護門牌。
采納情況:采納第1、2、3點,不采納第4點。由政府承擔所有費用,體現公共服務精神,促進市民配合做好門牌管理工作。至于故意破壞門牌行為,已有相應行政處罰和相關法律制裁,不必要求其承擔重設費用。
(五)關于道路、街巷及時命名問題
歸納意見:我市存在無標準地名的道路和街巷,建議查準問題原因,加以解決。
采納情況:采納。進一步明確申請命名主體,增加群眾監督的規定,細化職能部門履責的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