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任務名稱 | 任務類型 | 抽查事項 | 抽查對象范圍 | 抽取時間 | 抽查對象數量 | 抽查對象比例 |
1 | 排污單位隨機抽查 (含環境風險檢查) | 不定向 | ※對排污單位執行排污許可情況的執法檢查和企業環境風險的行政檢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內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務抽取工作 | 49670 | 重點監管對象:每季度最低抽查12.5%; 一般監管對象:每年最低抽查比為1:2.5(按照在崗在編執法人員數量與被抽查對象的比); 特殊監管對象:每個季度最低抽查比例為25% |
2 | 建設項目隨機抽查 | 不定向 |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 | 建設項目 | 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內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務抽取工作 | 14931 | 重點監管對象:每季度最低抽查12.5%; 一般監管對象:每年最低抽查比為1:2.5(按照在崗在編執法人員數量與被抽查對象的比); 特殊監管對象:每個季度最低抽查比例為25% |
3 | 入河排污口檢查 | 不定向 | 對入河排污口設置的行政檢查 | 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 | 本年度完成所有任務抽取工作 | 162 | 重點監管對象:每年最低抽查5%; 一般監管對象:每年最低抽查比為1:2(按照在崗在編執法人員數量與被抽查對象的比); 特殊監管對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例為20% |
4 | 入海排污口檢查 | 不定向 | 對入海排污口設置的行政檢查 | 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規模化畜禽、水產養殖排污口,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等重點入海排污口 | 本年度完成所有任務抽取工作 | 32 | 重點監管對象:每年最低抽查20%; 一般監管對象:每年最低抽查比為1:2(按照負責海洋環境監管的在崗在編執法人員數量與被抽查對象的比); 特殊監管對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例為30% |
5 | 消耗臭氧層物質檢查 | 不定向/定向 | 對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的行政檢查;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配額許可的行政檢查 |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單位 | 下半年開始(按照省廳通知要求開展) | 根據省廳公布的年度名單按比例抽取 | 根據省廳公布的年度名單按比例抽取 |
6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檢查 | 不定向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度公開發布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內的企事業單位 | 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務抽取工作 | 73(2025年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預計2025年3月底公布) | 每個季度5%,每年20% |
7 |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檢查 | 不定向 | 對建設用地依法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的行政檢查 | 本行政區域內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暫不開發利用地塊 | 每月的15日前完成本月所有任務抽取工作 | 28(根據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不定期更新) | 每月100% |
8 | 自然保護地(試點)抽查 | 不定向 | 開展自然保護地專項執法檢查,依法查處自然保護地內環境污染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和違法排放污染物等各類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 納入廣州市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試點名錄的自然保護地監管單元及全市存在問題線索的自然保護地內區域 | 重點監管區每半年抽取1次;一般監管區每年抽取1次。存在問題線索的自然保護地區域依據發現問題的實際情況及時開展檢查 | 25(重點監管區); 6(一般監管區) | 1.重點監管區每半年抽取25%(向上取整); 2.一般監管區每年抽取50%(向上取整) |
9 | 固體廢物有關單位檢查 | 不定向 | 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單位的行政檢查 | 轄區內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含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拆解、醫療衛生機構、塑料廢棄物再生利用企業、港區水域外的岸邊拆船單位、機動車維修行業企業)、轄區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含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收集、豁免利用處置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等) | 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務抽取工作 | 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402家(動態數據);危險廢物經營單位:29家;豁免利用處置單位10家 | 對轄區內HJ 1259規定的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日常隨機抽查,最低抽查頻次為每個季度5%,每年20%;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等特殊監管對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抽查 |
10 | 新化學物質檢查 | 不定向/定向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的行政檢查 |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的轄區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情況有關企業 | 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務抽取工作 | 188家(常規登記1家、簡易登記93家、備案95家,部分重復) | 常規登記、簡易登記企業每年100%全覆蓋檢查。備案企業全年開展日常隨機抽查,最低抽查頻次為每個季度5%,每年20% |
11 | 重金屬重點行業檢查 | 不定向/定向 | 對納入全口徑涉重金屬行業企業重金屬污染防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 轄區內納入全口徑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 | 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務抽取工作 | 54家(在產及停產) | 全年開展日常隨機抽查,最低抽查頻次為每個季度5%,每年20% |
12 | 核技術利用、伴生礦開發利用單位檢查 | 不定向/定向 | 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單位、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 核技術利用單位、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 | 按照各自年度工作計劃安排 | 核技術利用單位2459家,伴生礦開發利用單位5家 | 核技術利用單位:對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上、下半年各開展一次現場檢查,對Ⅰ和Ⅱ類射線裝置使用場所、2024年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含新申請、重新申請、延續、變更)開展一次現場檢查,其余核技術利用單位結合“雙隨機”工作開展抽查。 對在產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的輻射環境監管,上、下半年各開展一次監督檢查 |
13 |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檢查 | 不定向/定向 | 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 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內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務抽取工作 | 通過市場監管部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注冊地在本市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 每個季度最低抽查社會監測機構25% |
14 | 對企業碳排放數據質量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不定向 | 重點圍繞重點排放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燃煤檢測和月度數據信息化存證情況開展檢查 | 重點碳排放企業 | 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內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務抽取工作 | 我市重點碳排放企業 | 每季度25%,每年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