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留為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匯總清單
為深入推進我市“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效能、優化行政審批環節、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2016年以來,市政府決定清理規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前已分三批對審批中介事項開展清理規范,先后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79項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穗府規〔2016〕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71項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穗府規〔2017〕15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穗府規〔2018〕3號)等文件公布。經與有關部門反復核實,市編辦匯總形成了保留為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共96項。更多>>
一、本次公布的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構、機構性質、服務時限等要素。
二、各部門要在本通知印發后10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和網上辦事大廳公開本部門正在實施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并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認真聽取社會各方面對相關中介服務事項進一步清理規范的意見建議,對取消后更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的事項,應進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對改由審批部門委托開展技術服務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的事項,應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三、各部門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公布后,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釋以及國家、省、市的改革要求實行動態調整。動態調整包括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增加、取消和要素變更等情形,具體由各部門向市編辦提出,并由市編辦按程序辦理。
四、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強化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并依法加強對本行業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管,嚴格查處故意拖延時間、巧立名目亂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等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隱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