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頻解讀】
【文字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6年7月,我市印發實施《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穗府辦規〔2016〕9號)(以下簡稱《公租房辦法》)。《公租房辦法》實施以來,有效解決了大量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取得了良好社會效益。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公租房保障工作,結合國家和省有關住房保障工作的最新要求,以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群眾的合理訴求,我市對《公租房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優化申請審核分配機制
一是進一步明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定義和資格審查要求。完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定義,并明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況和經濟狀況列入申請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的計算范圍。二是適度放寬準入條件。刪除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規定,并明確不納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計算范圍的具體情形,使更多確有住房困難的低收入群體有機會享受公租房保障。三是優化申請審核程序。公租房申請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全程實行聯網審核,加強數據共享,減少審核層級及公示次數,從“三審兩公示”調整為“兩審一公示”,縮短全流程時間。四是完善實物分配方式。在公租房集中分配的基礎上,增加常態分配方式。
(二)提高老年群體的保障服務水平
一是增加適老化公共服務設施。為滿足適老化改造需求,增強保障對象的滿意度和舒適度,提出公租房項目可根據居住人群特征與生活需求,適當增加配置醫療衛生和養老設施。二是放寬老年群體收入財產準入標準。考量到老年群體存在醫療剛性支出,且比其他群體更難通過市場租賃住房,提出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均年滿60周歲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標準可適當放寬。
(三)完善退出機制
一是明確家庭成員單獨退出保障的條件。回應群眾需求,明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成年后有獨立生活需要的,可申請單獨退出公租房保障。二是完善分類退出方式。明確對于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探索實施柔性退出管理。對于僅收入和財產超過準入線的,但仍符合住房困難的群體,可按調整后的租金水平繼續承租公租房,給予其穩定居住期,支持通過勞動積累財富。
(四)加強監管措施
一是強化租賃合同簽訂規定。明確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在期滿審查完成后簽訂租賃合同的工作要求,以及其拒簽、逾期未簽租賃合同的處理方式。二是明確隱瞞虛報和拒不配合核查工作的處理方式。對不如實填報有關申請表的,提供虛假證明等材料的,拒不配合核查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家庭情況工作的,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