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9號)自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于7月2日發布,要求開展“對現有各類政策支持租賃住房進行梳理”“高度重視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等工作。為落實國家規定新精神,做好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修訂,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辦〔2018〕9號)相關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6〕9號)有效期延長至修訂完成、印發實施之日為止,延期實施期限不超過1年,即不超過2022年7月17日。
2016年7月18日以后印發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對住房保障工作另有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