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張建(廣州市黃埔區不品凡茶酒莊)
地址(住址):廣州市黃埔區廣新路886號101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人:張建; 性別:男 職務:
違法事實:
2020年4月3日,我局接到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穗埔檢民行建[2020]17號)。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稱2020年4月1日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部分進口紅酒預包裝上無中文標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我局于2020年4月5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4月1日銷售1瓶無中文標簽的Cange Amaurache(愛思堡田園紅葡萄酒),售價為60元。Cange Amaurache(愛思堡田園紅葡萄酒)2020年3月20日進貨30瓶,進貨價40元/瓶,已銷售6瓶,建議零售價68元/瓶。經計算,當事人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葡萄酒貨值金額為68元/瓶*1瓶=68元,違法所得為(60元/瓶-40元/瓶)*1瓶=20元。
當事人存在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的規定。
相關證據: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張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2、《現場檢查筆錄》1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以及《財物清單》1份、《證據提取單》3份;
3、《詢問調查筆錄》2份;
4、供應商《營業執照》、產品《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復印件各3份;
5、《進銷存臺賬》、《情況說明》各1份。
6、2020年4月1日售出1瓶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微信收款截圖1份。
我局于2020年5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穗埔市監文沖處告字〔2020〕8號),當事人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我局視為當事人放棄此權利。
鑒于當事人在得知其2020年4月1日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葡萄酒被立案調查,能積極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小,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0元;
2、處以罰款5500元;
罰沒金額共計552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指定的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荔灣區彭城東路16號,電話:81743215)或者黃埔區人民政府(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香雪三路1號-a棟)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2020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