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李抗(廣州市荔灣區源富成水產品商行)
地址(住址):廣州市荔灣區叢桂路21號臨B17檔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人:李抗; 性別: 職務:
違法事實:
2019年12月19日,廣州市荔灣區源富成水產品商行(經營者:李抗,經營地址:廣州市荔灣區叢桂路21號河邊新檔街臨B17檔)銷售的“青斑魚”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該機構出具《檢驗報告》(No:SP1925482)顯示上述“青斑魚”樣品“呋喃唑酮代謝物”含量為1.9μg/kg,經抽樣檢驗,以上樣品“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部公告第235號)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相關證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檢驗檢測報告》(No:SP1925482);《送達回執》復檢報告(NO 食復2020-03-0001)
2.《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詢問筆錄》一份;
3. 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
4.該批次青斑魚進貨臺賬登記;
5.《廣州市粵豪水產品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三份。
以上證據已經由相關人員簽名確認。以上證據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當、內容真實,而且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鏈。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當事人于2019年12月20日期間,“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抽檢不合格“青斑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本案中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認定為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規定,且涉案批次“青斑魚”已全部銷售完畢無法追回,綜上,建議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拾萬元(¥10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拾伍元(¥15)的行政處罰;
以上罰沒款合計拾萬零拾伍元(¥100,015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罰款通知書指定的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或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地址和電話分別為廣州市荔灣區花地大道北88號、020-81697654;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電話:020-85590146),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公 章)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