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葛宏玉(廣州市黃埔區黃埔東路2845號沙步綜合市場自編北場蔬菜區)
地址(住址):廣州市黃埔區黃埔東路2845號沙步綜合市場自編北場蔬菜區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性別:男 職務:
違法事實:
2019年8月15日,市局對當事人銷售的綠豆芽(購進日期2019年8月15日)進行抽檢。經廣東省質量監督食品檢驗站檢驗,當事人銷售的綠豆芽中被檢測到“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符合《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編號:NCP19440112596100003)。
相關證據:
1、《現場檢查筆錄》1份;
2、《詢問調查筆錄》1份;
3、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4、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5、《檢驗報告》(編號:NCP19440112596100003)、《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8月食用農產品專項抽檢不合格樣品信息表》各1份;
6、《黃埔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編號:NCP19440112596100003);
7、《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回證》1份;
8、當事人提供綠豆進貨單據1份。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一)、(五)、(七)、(八)、(十二)項;第三十八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 。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五十條第一款 。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9.3元;
二、罰款2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指定的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荔灣區彭城東路16號,電話:81743215)或者黃埔區人民政府(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香雪三路1號-a棟)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