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2023〕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成員單位:
《廣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應急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2月1日
廣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廣州市地質災害概況及易發區域
2.1 總體概況
2.2 地質災害易發區
3 組織體系
3.1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3.2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主要職責
3.3 現場指揮部及主要職責
3.4 市應急專家咨詢組及主要職責
3.5 基層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4 運行機制
4.1 預防
4.2 監測
4.3 評估
4.4 預警
4.5 應急處置
4.6 社會動員
4.7 信息發布
4.8 響應終止
4.9 災后處置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5.2 經費保障
5.3 物資保障
5.4 應急避護場所保障
5.5 平臺保障
5.6 技術保障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演練
6.2 宣教培訓
6.3 責任與獎懲
7 附則
7.1 術語
7.2 預案管理
7.3 預案銜接
7.4 預案實施
附件1 廣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附件2 地質災害分級標準
廣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對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進一步提高廣州市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突發性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底線思維,立足防大難、排大險、除大患、救大災,注重平時防范和減輕災害風險,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分級啟動應急預案。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市人民政府是應對本市較大突發地質災害的主體,各區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突發地質災害的主體。
(4)依法規范,高效有序。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工作職責,高效有序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 廣州市地質災害概況及易發區域
2.1 總體概況
廣州地處粵中低山與珠江三角洲的過渡地帶,地貌類型多樣,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疊加汛期強降雨和人類工程活動等影響,地質災害多發、易發、頻發。全市地質災害以崩塌、滑坡等斜坡類地質災害為主,其次為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在空間上,從化、增城、黃埔、天河和花都區等北部、東部中低山、丘陵區,地質災害類型以強降雨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為主;白云、荔灣、花都等西、北部廣花盆地隱伏巖溶分布區域,地質災害類型以巖溶和人為活動引發的地面塌陷為主;南沙、番禺等南部地區軟土分布較為廣泛,地質災害類型以自然條件和工程建設引發的地面沉降為主。在時間上,每年汛期是斜坡類地質災害的高發期,前汛期(4—6月)重點關注鋒面低壓槽帶來的連續強降水(“龍舟水”);后汛期(7—9月)重點關注強熱帶氣旋、臺風等帶來的強降雨或暴雨、特大暴雨。
2.2 地質災害易發區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綜合分析廣州市各區1∶5萬地質災害詳細調查、廣州市地面沉降及巖溶地面塌陷調查評價等地質災害調查成果基礎上,根據地形地貌、地質環境條件、地質災害類型、分布特征和發育程度、人類工程活動等因素,將全市劃分為地質災害高易發區8個,中易發區9個,低易發區9個,非易發區4個。
2.2.1 地質災害高易發區
面積約1690.38平方千米,約占總面積的23.16%。主要分布于從化區北部、增城區北部、白云區東部、黃埔區北部等山地丘陵區,廣花盆地巖溶強發育區和南沙區萬頃沙、龍穴島等深厚軟土分布區。
2.2.2 地質災害中易發區
面積約3248.33平方千米,約占總面積的44.51%。主要分布于從化區大部、花都區北部和西部、增城區中部和北部、黃埔區北部、白云區東部、南沙區大部及番禺區東部等區域。
2.2.3 地質災害低易發區
面積約1643.37平方千米,約占總面積的22.52%。主要分布于從化區北部、花都區西部、黃埔區南部、增城區南部、荔灣區南部、越秀區南部、天河區南部、海珠區大部、番禺區、南沙區欖核鎮和黃閣鎮等區域。
2.2.4 地質災害非易發區
面積約715.48平方千米,約占總面積的9.81%。主要分布于增城區西南部、黃埔區中南部、天河區中北部、越秀區東部、海珠區西部、番禺區中部、白云區中北部、花都區東部、從化區城郊街等部分區域。
3 組織體系
3.1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發生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后,在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指揮、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統一指揮和協調全市突發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
3.1.1 市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協助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局長,廣州警備區副司令員,武警廣州支隊副支隊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委外辦(市政府外辦)、市委軍民融合辦、市委臺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體育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林業園林局、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市氣象局、各區政府、廣州警備區、武警廣州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團市委、廣州地鐵集團、廣州水投集團、廣州供電局、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
領導成員:上述52個成員單位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外,其他成員單位的分管領導。
3.1.2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應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及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市委市政府關于地質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的有關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應急對策;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組織險情、災情會商研判,以及突發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負責提請市應急委第一主任決定啟動一級(Ⅰ級)地質災害應急響應,負責提請市應急委主任決定啟動二級(Ⅱ級)地質災害應急響應,決定啟動三級(Ⅲ級)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統一指揮全市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組織駐穗部隊、武警、消防救援等隊伍參與搶險救災;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災情和救援信息上報,以及地質災害輿情應對工作;組織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協調、指導、督促各成員單位、屬地區政府及其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研究決定全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詳見附件),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1.3 市指揮部應急工作小組
啟動應急響應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市指揮部下設9個應急工作小組,由各相關部門牽頭,對市指揮部負責,分別是綜合協調組、工程搶險組、救援安置和物資保障組、醫療救治組、應急監測和防控組、安全保衛組、交通運輸組、宣傳和輿情應對組、通信保障組。市指揮部根據需要,在險情災情現場設立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時,現場指揮部的組織架構可參照上述分組進行組建,各相關成員單位按職責派員參加現場處置工作。
(1)綜合協調組: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根據實際情況抽調相關成員單位人員參與,負責應急響應期間市指揮部綜合協調工作,以及會議組織和會務保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工程搶險組:根據因災受損設施領域,啟用相應的搶險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等搶險;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管轄范圍內因災損毀的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搶險;市水務局負責組織開展管轄范圍內水利工程、供排水工程等搶險;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組織開展管轄范圍內的燃氣設施、戶外廣告設施等搶險;廣州供電局負責組織開展權屬范圍內的供電設施搶險;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組織開展通信設施搶險,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相關協調。廣州地鐵集團、廣州水投集團、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等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參與。
(3)救援安置和物資保障組:市應急管理局牽頭,事發地區政府、廣州警備區、武警廣州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參與。負責組織受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疏散、撤離和安置工作,以及受災群眾生活必需品等救助物資的調運和管理等工作;統計傷亡人員,清理不安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消除安全隱患。
(4)醫療救治組:市衛生健康委牽頭,事發地區政府、有關部門參與。組織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負責組織開展災區傷病員醫療救治工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和疫情防控工作。
(5)應急監測和防控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地震局)、市氣象局等單位參與。負責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調集必要的技術力量和設備,密切監測險情災情發展,做好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工作,配合專家咨詢組提出防治建議,及時指導險情災情發生地區政府組織疏散受災害威脅群眾;及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送災害監測信息;加強水質監測和污染防控,保障監測設施運行安全。
(6)安全保衛組:市公安局牽頭,事發地區政府、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武警廣州支隊等單位參與。負責組織指導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維護災害現場秩序,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現場救援決策指揮場所、物資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7)交通運輸組: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廣州地鐵集團等單位參與。負責提供搶險救災運輸車輛,做好受災轉移人員、救援人員、防疫人員、應急物資和搶險救援裝備道路運輸保障工作;保障搶險救災車輛的優先通行。
(8)宣傳和輿情應對組: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事發地區政府、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等參與。負責組織發布地質災害災情和搶險救災信息;協調新聞報道,做好現場媒體記者接待服務,指導和配合相關職能單位做好輿情(包括網絡輿情)收集、研判、引導,嚴防編造散播謠言,影響社會穩定;開展公眾自救防護知識宣傳,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通信保障組: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通信保障組協調工作,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等有關單位參與。負責為突發地質災害搶救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3.2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主要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局領導擔任,辦公室成員由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兼任本單位聯絡員)組成。
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執行市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區政府及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相關單位參與險情、災情會商研判,提出啟動、終止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建議及應急處置方案;對發生的一般突發地質災害且事件本身敏感或超出區應急處置能力的,決定啟動四級(Ⅳ級)應急響應,組織指導協調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匯總、上報有關突發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和應急救援信息;根據市指揮部領導的部署要求,協調相關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3 現場指揮部及主要職責
發生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后,根據險情和災情處置需要,市指揮部組織成立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參照市指揮部應急工作小組組織架構組建和運行,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派員參加現場處置工作。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和市指揮部的工作部署,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現場情況及應對情況;迅速了解、掌握情況,分析災害發展趨勢,指導事發地政府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開展災害防御和搶險救災工作;分配救援任務,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災人員;協調事發地政府組織做好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保障工作。
3.4 市應急專家咨詢組及主要職責
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建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咨詢組。負責參與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調查災害成因和類型,評估險情和災情等級,預測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見,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5 基層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各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建立健全相應的突發地質災害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轄區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統一指揮和協調轄區突發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
4 運行機制
4.1 預防
(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的基礎上,會同同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結合氣象預測信息,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2)發放“防災明白卡”。各區政府要將本轄區地質災害區、隱患點和風險點的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鎮(街)以及行政村(社區),并將涉及地質災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災避險明白卡”分別發放到受災害隱患威脅的單位、居民住戶以及防災責任人。
(3)鼓勵報災報險。本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報災報險電話。鼓勵、支持群眾和單位通過信件、電話、短信等各種形式向各鎮(街)、主管部門、有關地質災害防治機構報告地質災害信息。有關監測單位或監測人發現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時,要按照突發地質災害分級標準報告屬地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或應急管理部門,接報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分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共享災情險情信息和按規定迅速組織處理。
4.2 監測
(1)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系統。各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同級住建、交通運輸、水務、教育、人社、衛健、文廣旅、城管、林業園林等部門,根據轄區地質災害區、隱患點和風險點,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監測系統。
(2)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每年汛期前,各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同級住建、交通運輸、水務、教育、人社、衛健、文廣旅、城管、林業園林等部門依職責開展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巡查、排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落實監測單位和監測人;汛前、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
(3)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產權人應加強地質災害監測。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
4.3 評估
各建設、管理等有關部門、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本領域、本單位地質災害風險排查,建立風險隱患臺賬,評估風險等級,分級分類分解,明確地質災害防范和應對措施。
4.4 預警
4.4.1 預警級別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分為四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其中:
(1)一級(紅色):可能性很大(發生地質災害的概率大于80%),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風險很高。
(2)二級(橙色):可能性大(發生地質災害的概率為60—80% ),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風險高。
(3)三級(黃色):可能性較大(發生地質災害的概率為40%—60%),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風險較高。
(4)四級(藍色):可能性較小(發生地質災害的概率為20%—40%),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有一定風險。
4.4.2 預警會商
各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同級氣象部門組成的專家組會商,提出預警等級意見。未設立區氣象部門的,以市會商預警等級意見為準或由屬地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會商提出預警等級意見。
4.4.3 預警信息發布
(1)三級、四級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同級氣象部門聯合發布,未設立區氣象部門的,以市發布的預警信息為準。二級以上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經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審定后,由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氣象部門聯合發布,由同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具體實施。
(2)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危險程度和應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3)預警信息發布后,預警災害發生地區自然資源部門的分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要注意及時查收未來24小時區域地質災害預警手機短信。預警區域內的區政府、鎮(街)、村(社區)應立即將有關預警信息告知地質災害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受威脅人員;對通信、廣播、電視盲區及偏遠地區的人群,特別是老、弱、病、殘等特殊人群,要采取“走街串巷、進村入戶、人緊盯人”等傳統方式傳遞告知預警信息,確保地質氣象風險預警信息全覆蓋。
4.4.4 預警行動
各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地質災害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對達到三級以上預警等級的,及時報告同級政府,統一協調部署,提出預警措施和應對方案,并通報同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
(1)預警等級為一級時,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要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指導屬地區政府、鎮(街)迅速組織撤離受災害威脅人員,轉移重要財產,避免人員傷亡。
(2)預警等級為二級時,屬地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鎮(街)防災責任人要通知基層群測群防監測人員加強巡查,加密監測地質災害隱患點和降雨量變化,一旦發現地質災害險情,屬地鎮(街)應立即發布緊急撤離信號,并迅速組織撤離受災害威脅人員,轉移重要財產,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報告上級政府。
(3)預警等級為三級時,屬地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鎮(街)防災責任人要通知基層群測群防監測人員加密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告知受災害威脅對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人員撤離準備工作。
4.5 應急處置
4.5.1 信息報告
(1)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迅速通過電話等各種渠道向屬地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急管理部門以及險情災情所涉行業部門報告災情險情。
(2)各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報告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其中,接到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報告后,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其對口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市應急管理局(值班電話:020—83647111、020—83647211、13318837111,傳真:020—83647655)、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值班電話:020—86091422、020—32581505),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特殊情況下,發生地質災害的鎮(街)及其有關部門可直接報告市委、市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并同時報告區委、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3)突發地質災害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時間、地點、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規模,死亡、失蹤和受傷人數,影響范圍、可能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應采取的對策措施等,以及事發現場的現場指揮官、現場聯絡員通訊方式(移動電話)。
突發地質災害信息報告,遵循“初報求快、續報求準、終報求全”的原則;對于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地質災害,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邊報告邊核查。
(4)當突發地質災害造成港澳臺人員或外籍人士傷亡時,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通報市委外辦(市政府外辦)、市委臺辦,并協助處置。
4.5.2 先期處置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后,涉事的單位、事發地村委會(社區居委會)、鎮(街)應當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傷害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現場,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事發地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信息。
對于初步判斷為較大或較大以上地質災害的,應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應急管理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報告。
4.5.3 災區監測
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災區的地質災害類型、發展趨勢提出研判意見;加密災區監測網,加強次生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市、區氣象部門加強對災區的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天氣變化。市、區水務部門組織水情、汛情監測。區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4.5.4 響應啟動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根據地質災害等級,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從低到高分為四級(Ⅳ級)、三級(Ⅲ級)、二級(Ⅱ級)、一級(Ⅰ級)共四個等級。
(1)四級(Ⅳ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一般地質災害或險情且事件本身敏感或超出區級應急處置能力的,由市指揮部副總指揮兼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四級(IV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揮部副總指揮兼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到市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調度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到市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市指揮部委托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局領導)帶領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在應急過程中,對判定屬于較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的,事發地區政府應根據轄區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事發地的區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向市指揮部報告地質災害處置有關情況。
(2)三級(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地質災害或接到較大地質災害險情報告后,市指揮部立即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由市指揮部報請總指揮決定啟動三級(Ⅲ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揮部總指揮到市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到市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災情信息。市指揮部副總指揮帶領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二級(Ⅱ級)、一級(Ⅰ級)應急響應。
接到重大、特別重大地質災害報告經核實的,或者現場處置中確認為重大、特別重大地質災害的,市指揮部應立即提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啟動二級(Ⅱ級)、一級(Ⅰ級)應急響應,組織各相關成員單位加派力量和專家組趕赴現場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并按規定將地質災害情況速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5.5 指揮協調
啟動一級(Ⅰ級)、二級(Ⅱ級)、三級(Ⅲ級)應急響應時,市指揮部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市指揮部傳達上級指示批示,督促并指導事發地區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掌握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并將有關信息通報市委宣傳部;組織或配合發布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有關信息。
(2)事發地區政府在市指揮部的指揮協調下,根據轄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全面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揮部報告事件的相關情況;組織區有關單位做好人力、物資、裝備、技術等應急保障工作,并提供應急救援隊伍;制訂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處置方案,具體承擔受災群眾安全撤離及安置等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維持現場秩序,維護當地社會穩定;采取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3)市指揮部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在現場指揮部的具體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和現場處置等工作,并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處置情況。
4.5.6 現場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長
啟動一級(Ⅰ級)、二級(Ⅱ級)、三級(Ⅲ級)應急響應時,市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在災區當地成立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地質災害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組織架構參照市指揮部應急工作小組組織架構設置。
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長負責制。現場指揮長負責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統籌調配應急救援物資;協調有關單位參與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及時組織研判地質災害級別以及是否需要上級支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揮部報告現場處置動態情況并提出建議。
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或由其授權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同志擔任,事發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第一副指揮長。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設現場副指揮長若干名,協助現場指揮長開展工作。現場副指揮長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委宣傳部和事發地區政府負責同志,以及參與應急處置的駐穗解放軍、武警部隊的1位負責同志擔任。
4.5.7 現場處置措施
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和現場指揮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
(1)搜救人員。立即組織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和廣大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組織協調駐地部隊、民兵、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挖掘機、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組織營救受災被困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協調下,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2)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迅速協調組織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必要時建立現場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強重災區及偏遠災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救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組織開展災后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3)安置受災群眾。開放應急避護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住宿等問題;在受災鎮(街)、村(居)設置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常規藥品,滿足受轉移安置且患有常見慢性病老年人的用藥基本需求;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老弱病殘孕人員及嬰幼兒和兒童,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群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復課。
(4)搶修基礎設施。搶修因災損毀的道路、橋梁、隧道等交通基礎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障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加強現場監測。組織布設或恢復災害現場及周邊觀測設施,加強災害現場及周邊地質災害動態監測,依據監測結果進行分析研判并及時發出預報預警。加強氣象監測研判,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發布實時氣象預報預警,確保救援現場人員安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災害。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范因降雨等天氣變化再次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或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周邊山塘水庫、堤壩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非煤礦山、油氣輸送管道、輸配電線路等受損情況排查,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處置工作。
(7)維護社會治安。加強災區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處打擊盜竊、搶劫、聚眾哄搶、詐騙、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活動,做好涉災涉穩風險監測、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嚴密防范化解、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5.8 響應升級(擴大)
(1)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因突發地質災害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發事件,已經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由多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多個部門(單位)增援參與應急處置的,現場指揮部應立即通過市指揮部報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由市政府或市應急委指揮和協調其他相關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當突發地質災害波及周邊城市或地區的,現場指揮部應立即通過市指揮部報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由市政府協調周邊城市啟動應急聯動機制。
(3)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當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省以上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協調相關資源和力量參與事件處置。
4.6 社會動員
負責處置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突發地質災害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突發地質災害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7 信息發布
(1)信息發布機構。發生較大或較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或根據上級授權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災害損失等相關信息。市委宣傳部對信息發布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一般地質災害(Ⅳ級)的應急救援、災險情損失等相關信息由事發地區政府負責組織發布。
(2)信息發布內容。發布的信息包括:地點、規模、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監測預警信息、救援進展情況、應急處置措施等。
(3)信息發布的方式。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辦新聞發布會等。較大及以上突發地質災害事件信息應當及時通過互聯網平臺(政府網站、政務微博等)、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等媒介向公眾發布。
(4)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部門授權發布的,從其規定。
4.8 響應終止
突發地質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造成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經評估確定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按程序終止應急響應,停止有關現場應急處置措施,撤銷現場指揮部;采取或繼續實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質災害反復或發生衍生、次生災害。
4.9 災后處置
4.9.1 善后處置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事發地區政府應根據災害損失情況,制定和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關單位按各自職責,開展現場清理、災害監測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4.9.2 保險
地質災害發生后,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單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保險理賠事項,各相關單位要為保險理賠工作提供便利。
4.9.3 調查評估
較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結束后,參與應急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對本單位應急處置工作及時進行總結,并書面報送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各應急處置參與部門(單位)工作總結和專家組調查意見,編制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綜合調查評估報告,及時上報市政府及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類型和規模、發災原因、基本災情(人員傷亡、失蹤和財產損失情況)、發展趨勢、應急搶險救援處置過程、應急物資和隊伍調配情況、應急搶險經驗及教訓、已經采取的防范對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議等。
4.9.4 恢復與重建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需要開展治理的,由事發地的區政府或相關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治理工作。
對需要開展恢復重建的,根據災情實際情況,由市或區政府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受災地區重建工作。根據綜合評估,確定原地重建或另選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幫助災區修復或重建基礎設施,編制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總體方案;異地重建的,對規劃新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各區政府、相關部門應不斷加強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通過針對性的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專業水平及應急搶險實戰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 者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鎮(街)和有條件的社區組織,應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建立基層地質災害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防災減災救災培訓和演練工作。
各區、各有關單位要發揮共青團和社工組織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5.2 經費保障
市、區政府應將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順利開展。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做好相關資金撥付及監督管理工作。
5.3 物資保障
各區、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質災害災區所需生活救助物資、救援工作裝備配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供應。市、區政府及有關單位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各區、各鎮(街)要配備衛星電話、對講機等必要的通信裝備,并確保通信暢通有效。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地質災害提供物資捐贈和支持。
5.4 應急避護場所保障
各區政府及市有關行業部門要充分利用管轄范圍內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護場所,統籌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5.5 平臺保障
各區政府和各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5.6 技術保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咨詢組,為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地質調查院/市地質環境監測中心)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市、區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投資,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演練
市指揮部負責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各成員單位根據演練情景設置和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演練工作。
6.2 宣教培訓
各區、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不同對象制定宣傳教育內容和計劃,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各區每年舉辦不少于1次地質災害防治培訓,提高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群測群防人員防治水平。
6.3 責任與獎懲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附則
7.1 術語
(1)本預案所稱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2)本預案所稱次生災害是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3)生命線設施是指供電、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4)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5)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銜接
各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要按照本預案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并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6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穗府辦〔2016〕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廣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地質災害分級標準
附件1
廣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1. 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協助有關單位督促非煤礦山等企業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協調有關救援隊伍參與救災行動,協調有關專家指導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建立災害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按權限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災后調查評估工作。
2.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與同級氣象部門聯合發布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核查災情與誘發因素,實時掌握災情險情動態信息,分析、預測發展趨勢,根據災情、險情變化及時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議;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治理技術隊伍儲備庫;指導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按規定對災后重建有關用地審批手續給予優先辦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參與全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3.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突發地質災害相關涉事單位和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宣傳報道工作。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突發地質災害災情和救災信息,指導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搶險救災宣傳報道。
4. 市委網信辦:參與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宣傳報道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搶險救災宣傳報道,及時管控突發敏感網上輿情。指導、協助突發地質災害相關涉事單位和部門做好網絡輿情引導工作。
5. 市委外辦(市政府外辦):負責協調指導外籍人員和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處理工作。
6. 市委軍民融合辦: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放符合要求的單建式人防工程作為地質災害應急使用。
7. 市委臺辦:協調處理臺灣地區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突發地質災害后的管理有關事宜。
8.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災害救助物資采購、儲備、管理和運送工作;保障災區市場糧油應急供應,維護市場價格總體穩定;負責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協調建設資金。
9. 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對危及幼兒園及學校(教育部門審批,不含技工院校)校舍和附屬設施安全的地質災害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災害發生時幼兒、幼師及在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組織開展學生防災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演練工作。
10. 市科技局:負責將防災減災和重大救災科研活動列入市科技計劃支持范圍,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支持,為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技支撐。
11.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生產供應;負責保障各級政府、有關單位與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地之間應急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和災區通信設施的搶修等工作,保證災區通信暢通。
12.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公安機關參與搶險救災,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疏散、撤離受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組織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加強災區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導和車輛分流,保障搶險救災車輛優先通行;加強網絡輿情管理,嚴防編造散播謠言,影響社會穩定。
13. 市民政局:組織、指導各級民政部門按照“先行救助”有關政策規定,向災害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直接實施臨時救助;將符合低保低收入、特困供養救助條件的受災群眾納入救助范圍并按政策規定發放救助資金;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救災捐贈等工作;組織社工組織對受災群眾進行心理疏導,組織協調社會慈善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指導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的保存、處理和殯葬等善后服務工作。
14. 市司法局:負責災區司法行政系統特殊單位及群體人員的應急安置工作。
15. 市財政局:按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災害救助的市本級財政資金保障工作,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
16.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考核鑒定機構和就業訓練等機構開展校園(機構)地質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校園(機構)及周邊危及校舍及附屬設施安全的地質災害險情進行排查、監測和治理;指導管轄范圍內的院校和機構制訂應急處置預案,地質災害發生時指導在校人員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指導協調屬地妥善解決學生學員就學復課問題;指導管轄范圍內的院校和機構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17.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環境污染監測,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區政府開展災區飲用水源地生態環境監測。
18.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參與、協調因房屋建筑(含管廊)建設、農村削坡建房引發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督促各區人民政府落實農村削坡建房整治工作;參與突發地質災害調查和處理;組織災區房屋建筑(含管廊)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建設管理;組織開展災后房屋建筑質量安全鑒定,評估受災建筑物的損壞程度;指導災后重建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施工監管工作。
19.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對公路沿線紅線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排查,督促公路建設單位發現險情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督促公路建設單位對公路沿線紅線內高陡邊坡和不穩定斜坡進行治理;參與公路沿線突發地質災害調查;組織、協調搶修因災害損壞的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在危險路段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提供受災轉移群眾和搶險救災、防疫人員和應急物資、設備的道路運輸保障;保障搶險救災車輛的優先通行;負責管轄范圍內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災后重建工作。
20.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對水利工程紅線內的地質災害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負責指導災區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搶修、加固因地質災害損壞或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水利設施;參與水利設施沿線突發地質災害調查;組織災后防災減災水務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21.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有關農用救災物資的及時組織、協調和調配,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協助災區及時做好農業救災復產工作。
22. 市商務局:依職責配合應急管理、物資儲備部門協調和指導災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組織、供應。
23.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督促A 級旅游景區對區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并設立警示牌和監測點,及時治理危及游客安全的隱患點;當A級旅游景區內發生地質災害時,及時指導當地政府和A級旅游景區做好游客和旅游從業人員轉移、救助和安置工作;督促指導管轄范圍內A級旅游景區限制旅游人員進入受災地區和路段;指導A 級旅游景區內受地質災害損毀的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24.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對周邊地質災害風險隱患的巡查排查,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危及附屬設施安全的地質災害險情進行監測和治理;組織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開展醫療救護和搶救傷病員工作;指導做好災區的醫療衛生和疫情防控工作。
25.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災害期間維護市場價格穩定,打擊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負責救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安全監管;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籌集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
26. 市體育局:負責提供市屬公共體育場地(館)設置應急避護場所;救災工作需要時,開放市屬公共體育場地(館)設置的應急避護場所,協助做好接收、安置災民工作。
27.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協調穩定受災地金融秩序和金融服務相關工作;協助監管部門指導保險公司做好涉災保險理賠工作。
28.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組織燃氣設施的地質災害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因災受損燃氣設施的搶修工作;負責收集、運輸和處理災后生活垃圾并實施監督管理;協助維護災區現場秩序,指導協調對亂擺賣和占道經營行為進行整治。
29. 市林業園林局:負責組織管轄范圍內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地、綠地、綠化帶、公園、景區、水庫、山塘等地質災害風險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發生地質災害時,通知、督促管轄范圍內公園、景區停止開放,及時組織人員撤離;指導、督促管轄范圍內森林、公園、景區等做好災后恢復。
30.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負責市本級救援類社會組織的登記審查,支持、引導市本級救援類社會組織參與搶險救災救援工作。
31. 市氣象局:負責采集氣象信息,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報預警信息;加強災區氣象監測預報,為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32. 各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建立健全地質災害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協調轄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制定和公布實施本轄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負責本轄區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庫和應急避護場所建設管理和維護,儲備應急救災物資及設備;組織建立健全轄區地質災害救援隊伍和災情信息員隊伍;組織開展轄區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演練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所轄應急力量對突發地質災害實施先期處置和同步做好處置現場的疫情防控工作,及時上報突發地質災害信息,及時組織人員實施緊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災害,開展社會動員,防止險情、災情擴大;啟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后,負責成立地質災害應急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及時組織發布或配合上級單位發布突發地質災害及其處置情況的消息。
33. 廣州警備區:負責組織協調所屬部隊、民兵預備役參加搶險救災行動,協助地方政府做好群眾安全轉移工作;必要時,協調駐地部隊參加突發地質災害搶險救災。
34. 武警廣州支隊:組織指揮所屬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做好群眾安全轉移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35. 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指揮市內各級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做好群眾安全轉移工作。
36. 團市委:組織青年志愿者參與受災群眾轉移安置及心理援助工作。
37. 廣州地鐵集團:配合政府部門做好救災人員、受災群眾運送工作;及時修復因災損毀地鐵及有關設施設備。
38. 廣州水投集團:負責服務范圍內的供水、排水設施設備的搶險、搶修工作,確保服務范圍內災區自來水供應和污水排放。
39. 廣州供電局:負責救災應急用電保障;及時修復權屬范圍內因災受損電力線路和設施設備,保障電網的安全運行。
40. 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負責保障災區應急機動通信和搶險救災指揮現場的通信暢通;負責職責范圍內受災的通信線路、基站設施設備等的維護和修復工作。
附件2
地質災害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地質災害(I級)
(一)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突發地質災害。
(二)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3000萬元以上的災害險情。
(三)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長時間中斷,或特別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
(四)因突發地質災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斷,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特別重大影響。
二、重大地質災害(Ⅱ級)
(一)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突發地質災害。
(二)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三)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較長時間中斷,或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嚴重社會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
(四)因突發地質災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斷,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影響。
三、較大地質災害(Ⅲ級)
(一)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突發地質災害。
(二)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三)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短時中斷,或較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
四、一般地質災害(Ⅳ級)
(一)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突發地質災害。
(二)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三)造成交通運輸中斷,或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
(國家或廣東省對地質災害分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3年2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