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規字〔2021〕1號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支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十條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市民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制定的《廣州市支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十條措施》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2月1日
廣州市支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十條措施
為全面落實國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中長期規劃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將養老服務機構設施規劃建設納入城市“全生命周期管理”,進一步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落實新建住宅小區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確保新建城區、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達標率100%、舊城區和已建住宅區按照標準逐步補齊養老服務設施,為構建具有廣州特色的“大城市大養老”模式、推動養老服務平衡充分高質量發展提供設施保障,滿足老年人就近就便養老服務需求,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優化設置標準,增強服務能力。全市每個街道、鎮設置街鎮綜合養老服務中心(頤康中心)不少于1處,每處建筑面積3000~4900平方米,統籌街道(鎮)級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務中心功能,提供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對下指導、統籌調配資源、康復保健、助餐配餐、人員培訓等綜合養老服務。每個社區、行政村設置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村居頤康服務站)不少于1處,每處建筑面積400~900平方米,統籌社區日間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功能,提供日間照料、上門服務、助餐配餐等養老服務,有條件的可增加全托、臨托(喘息服務)等照護服務。舊城區和已建住宅區暫不具備建設條件的,街鎮綜合養老服務中心(頤康中心)每處建筑面積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村居頤康服務站)每處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今后逐步補齊。
二、編制專項規劃,做好空間保障。各區民政部門按照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設置標準,制定區級專項布局規劃,提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布點和規模需求。各區在編制區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應按程序納入專項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落實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的選址地塊和建設規模。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設置標準提供規劃條件,抄送同級民政部門。在居住用地內增加無償移交政府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不占用地塊內原規劃的容積率指標,不計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部分的土地出讓金,可在核發規劃條件時對詳細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含規劃數據更新上網)。
三、銜接城市更新,用好存量土地。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優先在市“九項”重點工作釋放的用地內選址,其中:每個舊村全面改造項目應安排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村居頤康服務站)不少于1處;多個更新項目統籌連片改造的,應安排街鎮綜合養老服務中心(頤康中心)不少于1處。城市更新部門在組織編制和審查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時,提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需求;在組織編制和審查改造項目實施方案時,落實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選址地塊和建設規模。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資金納入改造成本。
四、納入供地文件,落實移交要求。新供應居住用地的規劃條件內規定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街鎮綜合養老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由土地受讓主體統一代建、建成后無償移交屬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無償移交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在評估土地價款時不計算出讓金。
五、明確設置指引,提升服務品質。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符合上位法設置要求,宜納入社區鄰里中心集中設置,應設置在交通便利、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相對獨立且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位置,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應遠離污染源、噪聲源、危險品生產儲運、垃圾站、殯儀館等鄰避設施;新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在二層及以上樓層設置的,應設置無障礙電梯,且至少1臺為醫用電梯。
六、明確建設時序,實施聯合驗收。居住用地獨立設置的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在規劃地塊建設總量(不含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面積)建設完成50%前建設完畢,并取得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其中,街鎮綜合養老服務中心(頤康中心)應當列為居住區規劃建設時序的首批建設項目,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與其同時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申請并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建設單位在辦理居住區項目竣工驗收時涉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由所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區民政部門、屬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實施聯合驗收,核實養老服務設施接收條件。
七、理順交付程序,明確接收標準。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之日起 2 個月內,書面通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接收,并在現場進行公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書面移交通知起1個月內組織屬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部門共同參加接收,簽訂三方移交協議。接收的養老服務設施應按照經審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辦理獨立的永久供水、供電、供氣手續后,以毛坯房標準移交。建設單位應當自簽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協議之日起3個月內,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資料、報建圖紙資料、建筑施工圖紙以及驗收文件移交給接收單位,并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八、加強使用管理,提升服務水平。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收無償移交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后,應在接收后1年內按照規劃用途投入使用,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運營管理或者無償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服務機構運營,原則上總運營期限可到15年,合同每5年一簽,并在協議中約定退出機制和普惠性收費標準,確保提供普惠性養老服務,嚴禁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調整為經營性養老服務設施。支持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轄區養老服務設施統籌打包委托運營。區民政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配套的養老服務設施進行統一登記造冊,監督使用情況。各區政府應組織區民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至少開展1次對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使用情況的,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
九、盤活閑置物業,增加服務供給。舊城區和已建住宅區難以安排獨立用地的,可通過對既有建筑的改建、擴建滿足養老服務設施的空間需求。利用既有房屋舉辦養老服務機構設施不變更房屋權屬登記中房屋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總高度、建筑層數,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和建筑結構的,無需申領規劃許可。利用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獨棟建筑或者建筑物內的部分樓層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前提下,不需要出具近期動遷計劃說明、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說明、環評審批文件或備案回執。
十、建立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市民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跨部門協調機制,做好市為老服務綜合平臺與市規劃審批、竣工驗收平臺的對接,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數據納入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實現養老服務設施現狀、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全過程信息共享。各區政府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本行政區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強化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區按照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舊城區和已建住宅區補齊養老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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