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發展社會組織,規范廣州市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以下簡稱“公益創投項目”)管理,提高公益創投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民辦發〔2019〕34號)以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公益創投是指遵循“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宗旨,整合政府、企業、社會等多方資源,為社會組織實施創新性高、可行性強、社會效益好、與政府目標契合的公益性項目提供資金資助、資源鏈接、平臺支撐、能力建設支持,有效回應和解決社會需求及問題的公益活動。
市級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公益創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突出公益性和服務性,以滿足民生需求為導向,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為目標,采取政府引導、自主申請、公平競爭、專業評審、擇優支持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作為主辦單位,組織實施公益創投活動,對公益創投活動實施指導、監督;各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發動本轄區登記的社會組織積極參加,協助主辦單位做好相關活動的具體實施和指導工作。
第五條 公益創投活動資金來源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
按規定編入本級部門預算,并在預算編制階段落實到可執行項目。最終資助金額以部門預算批復額度為準。
公益創投活動資金由公益創投項目資助資金、承辦服務費用和績效評估費用組成。
第二章 資助范圍與類別
第六條 公益創投項目資助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五類:
(一)為老服務類。主要包括為老年人群提供醫養康養、康復護理、家庭照護培訓、適老化改造、生活照料、融入數字時代、認知障礙癥照護、臨終關懷等滿足老年人實際需求的專業化養老服務;
(二)助殘服務類。主要包括為殘障人士提供康復輔助器具及康復輔助訓練、職業技能培訓、創新就業輔導、環境無障礙、社會融入、家庭支持、文娛團隊建設等服務;
(三)未成年人保護類。主要包括為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行為偏差青少年、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未成年人群體提供幫教助學、心理援助、法律援助、行為矯正、家庭關系調適等關愛幫扶和權益保護服務;
(四)救助幫困類。主要包括為低保低收入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提供就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創業扶持,心理疏導、法律援助、社會融入、照料服務、走訪探視等服務;
(五)社區治理類。主要包括培育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圍繞社區(村)存在的服務管理難點、熱點問題開展符合宗旨的公益性服務或活動。
第七條 公益創投項目以核定的預算總額與社會組織自籌資金之間的差額作為資助標準,共分三檔:
(一)第一檔:資助標準最高不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60%且不超過80萬元。每屆公益創投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四)項類別,原則上各設置一個資助項目。該檔次資助總額不超過本屆公益創投項目經費的25%;
(二)第二檔:資助標準最高不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60%且不超過50萬元;
(三)第三檔:資助標準最高不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80%且不超過10萬元,適用于新成立不足兩年且首次申報的社會組織。
鼓勵在民政部、廣東省級和港澳地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申報第一、二檔公益創投項目。
資助資金用于本項目人員費用支出部分不得超過30%,項目自籌資金部分不受此比例限制。鼓勵社會組織自籌資金,對自籌比例高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資助。
第八條 公益創投項目原則上每年征集評選一次,由主辦單位發布公告向社會征集公益項目。公益創投項目原則上應在資助年度內完成實施計劃。
每個社會組織每屆可申請一個項目,同一項目申報不超過三屆。
第三章 創投主體、承辦單位、績效評估單位
第九條 創投主體是申報和實施公益項目的社會組織。
第十條 創投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公益項目實施地和服務對象在本市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開展公益創投項目所必需的設備、場地、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資質;
(三)申報前一年內未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申報前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第十一條 主辦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規定,確定公益創投活動承辦單位和績效評估單位。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協助主辦單位開展公益創投項目的申報動員、征集與評審,對資助項目進行專題培訓和能力建設支持,對項目實施指導、督導和中期、末期評估,評選品牌項目和優秀項目,做好其他相關服務和保障工作。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三)熟悉社會組織公益創投活動理念和服務宗旨,具備培訓、指導、督導社會組織等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籌集項目資金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五)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申報前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及其組成人員任負責人的社會組織不得參與申報公益創投項目。
第十五條 績效評估單位負責對承辦單位和創投主體進行績效評估,包括對承辦活動開展和創投項目實施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對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益性進行綜合評價,衡量承辦活動和創投項目的總體績效。
績效評估單位工作人員與承辦單位、創投主體存在利益相關的,應當主動回避。主辦單位也可以要求回避。
第十六條 績效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從事財務管理、財務核算經驗的專業人員;
(三)熟悉公益創投相關政策制度,了解社會組織及公益創投活動運行機制;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五)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申報前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項目評審與立項
第十七條 公益創投項目邀請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資助項目建議名單,依程序擇優確定資助項目。
第十八條 公益創投項目評審專家從社會組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組成專家評審小組。
項目評審實行專家回避制度。評審專家與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存在利益關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到公正評審的,應主動申請回避,主辦單位也可以要求回避。
第十九條 項目評審實行盲評。項目申報信息分為申報主體基本信息和項目具體內容,申報主體基本信息對評審專家屏蔽,評審專家根據公益創投項目評分標準,對項目具體內容進行量化評分排序。
第二十條 根據申請項目評審得分排名,按擬資助金額不超過預算總額的15%,擬定立項及候補名單。
第二十一條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制定公益創投項目資助資金調整辦法,公益創投項目根據評審得分排名進行資金調整。
對評審小組核定項目資助金額調整幅度超過10%的申報項目需進行協調,協調一致的由申報項目主體簽字確認,協調不一致的由評審得分排名靠前的申報項目按順序遞補。
第二十二條 確定公益創投項目立項名單后,由評審專家按照集體商議和隨機抽取的原則提出不低于20%需實地考察的項目名單。對書面申報內容與實地核查結果不一致的,取消資助資格,由評審得分排名靠前的項目按順序遞補。
第二十三條 評審工作結束,主辦單位按程序審批后在社會組織信息平臺上公示公益創投項目立項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收到質疑或投訴的,主辦單位應及時處理,并于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質疑或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簽訂項目合同。申報項目經立項后,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與創投主體共同正式簽訂合同。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 申請資金撥付。創投主體、承辦單位、績效評估單位確定后,主辦單位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撥付資助資金和費用。
第二十六條 項目推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主辦單位對項目進行宣傳推介,廣泛宣傳公益慈善理念,放大創投社會效應,營造全民公益氛圍。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主辦單位根據合同約定督促、指導承辦單位和創投主體,提升項目成效。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創投主體開展中期、末期評估工作。中期評估主要規范和督促項目按計劃推進,挖掘項目潛力,檢驗項目實施的階段性成果,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末期評估主要檢驗項目成果,總結項目經驗成效,加強成果運用推廣。
第二十九條 評選品牌項目和優秀項目。每屆公益創投評出不多于15%的品牌項目和優秀項目,品牌項目和優秀項目應具備服務效益好、社會影響廣、社會需求大、服務對象滿意度高等特征。
第三十條 主辦單位根據合同約定督促、指導公益創投績效評估工作,主要內容為:
(一)評估承辦單位。重點評估機構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確,項目宣傳、培訓、指導、督促是否到位,資金管理、費用支出等是否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
(二)評估創投主體。抽取不少于20%的創投主體,重點評估項目運作是否規范,項目自籌配套資金是否落實,資助資金管理、費用支出等是否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
(三)對承辦單位和創投主體進行滿意度評估。通過服務對象對服務項目滿意度以及社會對服務項目的認可度進行評估。
第六章 監管
第三十一條 創投主體、承辦單位和績效評估單位在公益創投實施過程中接受財政、審計、民政、社會組織管理等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不得挪用或通過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當使用項目資助資金和社會定向捐助,違者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主辦單位應當不定期檢查督促創投主體、承辦單位和績效評估單位履行合同情況。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創投主體未按合同約定實施服務項目、主動終止項目、項目評估不合格、擅自轉讓服務項目、重復獲取政府資助資金的,主辦單位應按規定或約定及時停止辦理后續資金撥付手續,追回已撥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資助資金,并依法追究創投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創投主體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參與公益創投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參與資格并追回所獲資助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績效評估單位應當對績效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和約定終止合同,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益創投資金若有結余的,由使用單位循原資金劃撥渠道繳回市財政國庫。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社管規字〔201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