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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糾紛行政處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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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4
  • 來源: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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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廣州樂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案

  2019年11月,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根據中央電視臺曝光的“廣西賀州旅行社未結款,旅游大巴司機竟甩客”輿情線索,對廣州樂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心國旅)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樂心國旅委托阮某以人均38、33、30元不等的價格,招徠游客49人組團赴廣西旅游。樂心國旅按照每名游客18元的標準,向阮某某返還傭金。樂心國旅自行支付旅游大巴6500元費用后,以每名游客180元標準收取地接社費用、不再支付其他費用的經營形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桂林某旅行社公司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樂心國旅以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違反《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之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二條,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并將其列入旅游市場信用黑名單。2020年12月,本案入選文化和旅游部通報表揚的2019-2020年度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87件重大案件。

  案例二 廣東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案

  2019年6月3日,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收到游客舉報,稱游客通過王某報名參加廣東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南海之夢”號西沙群島4天3夜游,并簽訂旅游合同,因廣東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向地接社付齊團款,導致該團不能成行,且不予游客合理解釋與賠償。經廣州市海珠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法調查,該旅行社與曾某東簽訂《旅行社目標管理責任書》,按月收取固定利潤,準許個人以部門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并默許曾某東、王某、盧某珍等人在組織三亞、西沙旅游業務時以廣東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名義招徠、組織游客旅游。該旅行社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條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一)、(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廣州市規范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中對旅行社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行為的處罰裁量規定,廣州市海珠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法對該旅行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00元、罰款49800元、責令停業整頓2個月的行政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羅某偉作出罰款9800元的行政處罰。

  廣東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先后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駁回廣東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訴訟請求。2021年3月31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案例三 蕭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廣東某國際旅游有限公司未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案

  廣州市增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處理12名游客泰國出境旅游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蕭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蕭某招徠游客并收取旅游款項后,由廣東某國際旅游有限公司組織出行。經廣州市增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法調查,蕭某不具備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資質,其行為違反了《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條例》第六條等規定。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廣州市增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法對蕭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94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廣州市越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法調查,蕭某通過微信聯系廣東某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員工郭某,并通過微信將款項共28188元轉給郭某個人微信賬號,由郭某將全部款項交給廣東某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后,廣東某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即安排了12名游客參加了 2019年10月23日出發的曼谷芭提雅 6天5晩旅游團的行程,廣東某國際旅游有限公司未與旅游者簽訂合同。該旅行社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七條及《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鑒于廣東某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公司初次被查處,違法后果影響較小,符合《廣東省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 14項“違法程度一般”的適用情形,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廣州市越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廣州某攝影器材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廣州市越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執法人員在線巡查發現廣州某攝影器材有限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明珠攝影”發布了 “1月22-24日【潮汕非遺集訓營:火龍、打鐵花】”、“2月1-4日【黃山霧凇、云海日出、宏村】”等12篇招徠宣傳攝影旅游的推文。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現場檢查,獲得《境內旅游合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等資料,當事人現場負責人未能提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進行調查,立即改正了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廣東省旅游局關于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八條等規定,廣州市越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高某與廣州某旅行社旅游服務質量糾紛

  高某一行6人在廣州某旅行社報名參加呼倫貝爾等地的旅游,行程日期:2020年9月20日—9月28日,費用5699元/人。高某表示原本行程上有莫爾道嘎國家森林公園,但旅行社沒有告知在5月份就封路了,根本無法游玩,等游客到了莫爾道嘎國家森林公園的路上才知道該情況,找旅行社進行交涉。旅行社不予處理問題,且游玩額爾古納國家濕地公園的時間被嚴重壓縮。高某非常不滿,故投訴該旅行社未達到約定服務標準問題,要求旅行社給予團費30%的賠償。

  越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越秀區人民法院分別選派經驗豐富的行政調解員、法官組成專業調解隊伍,根據《旅游投訴處理辦法》等開展調解。經調解員居中調解,高某與旅行社達成調解協議:高某及其同團人團費為5999元/人,旅行社承諾于2020年12月20日前整體補償高某及其同團人450元/人,其中如無前往撒歡牧場的額外補償50元/人。雙方達成最終調解方案,圓滿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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