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旅催字〔2018〕第3號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廣州勤耀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原廣州勤耀旅游投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穗旅罰字〔2017〕第13號行政處罰決定,要求你單位責令改正,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違法所得一千九百零七元和罰款三萬元。
由于你單位下落不明,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通過《廣州日報》旅游版第4版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視為送達。但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和《旅游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我局催告你單位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的10日內履行以下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九百零七元,罰款三萬元,由于你單位逾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即加處罰款三萬元,罰沒款合計六萬一千九百零七元。
本催告書送達10日后你單位仍未履行義務的,我局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你單位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可在送達之日起3日內書面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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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旅游局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