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7月29日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居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滿足常住適齡人口入學需求,根據《廣州市幼兒園條例》《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居住區以《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定義為準。本辦法所指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是居住區開發配套建設的幼兒園。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設計、建設、移交、舉辦、回收、補建等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居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以公益性和普惠性為導向。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具體由區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 幼兒園設施的規劃和設計
第五條 居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服務人口數量,統籌考慮區域適齡幼兒數量、教育資源狀況、幼兒園服務半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區教育主管部門要會同區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編制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報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并同步抄報市教育主管部門。如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配合區教育主管部門將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按程序報批納入詳細規劃,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第七條 居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不低于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應納入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幼兒園用地和建設問題。
第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供需情況,對幼兒園進行統籌安排。對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或已規劃配套幼兒園但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各區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租賃等方式予以解決。
區教育主管部門提出補建需求,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按程序及時辦理相關規劃許可和用地手續,確保補建落實。
第九條 詳細規劃中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土地供應前征求地塊所在區人民政府關于幼兒園建設及裝修標準、移交要求等的意見,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列明,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區教育主管部門要與建設單位簽訂配套幼兒園代建協議,代建協議應明確配套幼兒園建設移交要求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條 商住用地開發、城市更新項目,應按標準足額預留城鎮新建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對調高容積率的商品住宅項目應按人口增加比例調增配建學位數。
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獨立占地,幼兒園設施的計容建筑面積不與住宅的計容建筑面積相掛鉤。
第十一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居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出讓合同約定需征求接收部門意見的,應就配套幼兒園設計方案征求區教育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十二條 各區在保障適齡兒童幼兒園學位供給基礎上,可適當增加用地面積建設幼兒園托班,用于招收2至3歲的幼兒。
第三章 幼兒園設施的建設
第十三條 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或改變其用途。確需占用已建成幼兒園用地的,應當依法或者依照國家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并按實際需求統籌安排、重新選址建設、移交使用。
第十四條 居住區幼兒園建設方案應當按照《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2016〕246號)、《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版)和綠色建筑標準等標準規范進行建設,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其他相關標準,建筑面積和用地面積要達到國家標準。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規劃建設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要求進行建設。裝修標準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門、道路、運動場地、園所綠化、辦公及教育場室、水、電、網絡等應按照幼兒園建設標準配套完善。
本辦法實施前已批準但未建設完成的配套幼兒園,應當按照不低于批準時已有標準建設。
第十五條 幼兒園設施應當與規劃地塊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按照規定驗收并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項目,幼兒園工程應先于住宅首期工程通過規劃條件核實或者與住宅首期工程同時通過規劃條件核實(與竣工聯合驗收一并辦理)。
第十六條 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實行“交鑰匙”工程,移交的幼兒園應具備入園條件,由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全部建設內容和所有驗收手續。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建設計劃,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認真實施,確保工程安全、質量、工期等達到要求。
第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倒排工期建設幼兒園,并明確竣工驗收、移交接收時點,督促其按標準完成建設任務。
對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未列入首期建設的,由各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開工。對縮建少建的,要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違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規劃,在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十八條 區教育主管部門應及時介入幼兒園的設計和建設的過程,明確使用需求。
第四章 幼兒園設施的移交與接收
第十九條 對于移交的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應設置獨立的水、電、燃氣專用表。
居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與接收的其他事項按《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執行細則執行。
第五章 幼兒園舉辦與回收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統籌管理居住區配套幼兒園的舉辦和回收。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登記管理、招生等工作。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按照就近原則招生,具體招生規則及范圍由區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新建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舉辦為公辦幼兒園(含政府和教育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鎮街和村集體、普通高等學校等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公辦幼兒園)。到期回收的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應辦成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公辦學前教育資源不足的地區應優先辦成公辦幼兒園。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接收或回收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后,應當由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研究確定具體舉辦單位。辦成公辦幼兒園的,由區教育主管部門研究確定舉辦者;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應當由區教育主管部門面向社會通過比選、招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擇優篩選,確定舉辦者。
第二十三條 各區教育主管部門要牽頭對居住區配套幼兒園舉辦工作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流程,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公益普惠屬性等方面的審核,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
第二十四條 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承辦期結束前6個月,區教育主管部門應提前向承辦機構或承辦人明確是否回收;承辦機構或承辦人在承辦期結束后不再承辦的,需提前6個月書面向區教育主管部門明確。
結束承辦后,區教育主管部門應對幼兒園資產、財務等進行清算,按程序解除承辦合同。
居住區配套幼兒園的承辦及回收工作應遵循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妥善做好師生安置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取替代的,應當適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第二十六條 涉及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其他事項,可按照《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執行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委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教育局辦公室 2024年7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