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教計財〔2020〕2號
各區教育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屬各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
根據《教育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組辦公室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預警》《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教財函〔2020〕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疫情防控期間我市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學費(保教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各級各類學校應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部署開學復課,未開學或未開課不得收取學費(保教費)。
二、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已按學年或學期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根據2020年春季學期實際情況在本學期結束之前合理退減。如住宿費含在學費標準內一并收取的,由學校自行根據實際住宿成本核算每天住宿費標準向學生家長公示后退減。具體計退方法為: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300天(每學期按5個月150天)計算。學校根據2020年春季學期學生統一安排返校日至本學期結束日按自然日計收住宿費,多出部分給予清退。
2020年春季學期尚未收取學生住宿費的學校,按學生統一安排返校日至本學期結束日按自然日計收。
三、各學校(幼兒園)要全面貫徹落實各項學生資助政策,對患病或受疫情影響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加大資助力度,可給予減免學費、住宿費,或發放臨時生活補貼等。
四、各學校(幼兒園)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教育收費政策,主動做好相關工作的公示和釋疑工作,接受學生、家長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各學校(幼兒園)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違規亂收費,代收代支及服務性收費按規定據實結算,定期公布。各區要公布舉報電話,加大查處力度,對有禁不止的亂收費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