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屬各高校,各區教育局,局屬各學校:
為更好地幫助我市患重大疾病的學生,經廣州市教育基金會第五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現將修訂的《廣州市學生重大疾病扶助治療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教育基金會
2019年8月15日
(聯系人:袁靜霞,聯系電話:22083810)
廣州市學生重大疾病扶助治療辦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對我市患有重大疾病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經濟上提供扶助,幫助他們戰勝疾病,順利完成學業,制定本辦法。
一、扶助對象
廣州地區全日制各級各類學校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外來工子女在穗有兩年以上廣州學籍的學生。
二、申請扶助治療的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在廣州市、區屬各類學校就讀、具有廣州市常住戶口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外來工子女持有在穗兩年以上廣州市學籍的證明、父母一方或其他監護人持有在廣州市辦理且在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的非廣州市戶籍的學生。
(二)申請人家庭經濟困難,家庭年總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廣州市人均年薪的水平。
(三)申請人須自付住院治療費(公費醫療項目)3萬元以上。
三、學生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可以申請扶助治療
(一)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以下癥狀:
1.心肌梗塞變異;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心絞痛不屬申請扶助治療范圍。
(二)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三)腦部嚴重疾病導致的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指因急性腦血管疾病(腦血管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重度顱腦損傷,嚴重腦部感染性疾病所導致的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后,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障礙之一的狀態: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并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予以扶助);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其他食物。
(四)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者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五)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六)惡性腫瘤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總面積50%以上二度燒傷或20%以上面積三度燒傷。如果燒傷是由于當事人的自發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是否清醒,都不屬于申請扶助治療的范圍。
(九)暴發性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二項以上: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而獲批準助療的學生,其扶助治療金額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和病情治療需要予以確定。最高獲一次性資助4.5萬元;病前已購買健康保險的學生,另一次性資助治療補助費0.5萬元。
五、申請扶助治療辦法
(一)由學生或其合法監護人到市教育基金會辦公室填報《廣州市學生重大疾病助療資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就診的區、縣級市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近期病歷復印件;
2.學生本人戶口簿復印件;
3.該疾病治療費收據;
4.學生或其合法監護人的申請書(學校蓋章證明屬實);
5.購買保險的證明(已購保險的申請人)。
(二)由市教育基金會資助委員會按章審批,必要時,由市教育基金會和有關醫療機構專家組成的“廣州市教育基金會助療審批小組”進行審批。審批時間為7個工作日。
(三)經市教育基金會資助委員會審定同意后,由市教育基金會辦公室通過學校向學生家長或其合法監護人發給“批準扶助治療通知書”。
六、扶助治療資金的支付和使用辦法
(一)學生家長或其合法監護人接到“批準扶助治療通知書”后,憑學生住院證明或腎透析治療證明到市教育基金會辦公室辦理手續,由市教育基金會辦公室按批準的扶助治療金額劃入學生治療所在的醫院,同時向該醫院發出同意扶助治療的函,請醫院設立專賬監督扶助治療資金的使用。
(二)扶助治療金僅對本辦法規定的病種住院或特殊門診醫療給予資助。
(三)下列醫療費用,不屬于扶助治療金的使用范圍:
1.屬公費家屬統籌醫療和勞保醫療報銷范圍的費用;
2.屬個人自費項目的費用;
3.在非縣級以上醫院治療或違反公費醫療管理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4.由第三者造成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5.因參與違法活動造成傷殘或因自殺、吸毒、自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6.經本市教育基金會認定的其他不予資助的費用。
七、資金的使用監督
(一)治療醫院對獲得扶助治療資金的學生進行檢查、治療、用藥時應嚴格遵守本市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并按照市教育基金會扶助治療資金使用辦法使用資金,同時提供接受扶助治療學生在醫院治療期間使用扶助治療資金的清單。
(二)由市教育基金會每年對扶助治療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作專項財務報告,接受社會及捐款單位、個人的監督。
八、其他規定
(一)不接受學生家長或其他合法監護人為已去世的學生生前治療費用的資助申請。但經批準獲得扶助治療的學生未領取扶助治療資金即去世的由市教育基金會酌情發給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扶助治療費用。
(二)本辦法提出的公費、自費標準參考市公醫辦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辦法由市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人社局、省實驗中學、華師大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