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
名稱:廣東正采招標采購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331444634Q
住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50號3層整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對你單位2021年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執業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了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的“廣州體育職業技術學院2022-2023年體育場館管理中心技術、服務崗位外包項目”(項目編號:Z2108CG17-ZCY2,以下簡稱“體育場館崗位外包項目”)等五個項目。經調查,你公司上述采購項目存在“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
一、“體育場館崗位外包項目”技術評審表的“團隊組建與管理情況”中設置:“綜合比較各投標人擬提供的團隊組建與管理(核心管理團隊方案及人員管理制度)情況,1.團隊結構科學、合理、分工明確,人員配備充足、專業性強、經驗豐富,且人員管理制度內容完整性、詳細性較高的得12分;2.團隊結構、分工基本合理,人員配備基本充足,設有人員管理制度,且總體內容基本完整詳細的得8分;3.團隊結構、分工不合理,人員配備不充足且專業性弱的得4分;4.未提供相關材料不得分”。評分標準中未對團隊人員配備的數量具體量化,僅用“充足”“基本充足”“不充足”等沒有明確判斷標準、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
二、“廣州市城市建設職業學校元崗校區食堂食材采購項目”(項目編號:Z2109AG11-ZCY3)技術評審表的“退換貨機制”中設置:“綜合評價各投標人針對本項目的產品質量問題擬制的退換貨機制:1.退換貨流程清晰可行、退換貨過程便利性高、響應時間合理的得5分;2.退換貨流程清晰可行、退換貨過程便利性一般、響應時間合理的得3分;3.退換貨流程基本清晰、退換貨過程便利性一般、響應時間一般的得1分;4.退換貨流程不清晰、退換貨過程不便利、響應時間不合理的不得分”。評審細則對響應時間未具體量化,僅用“合理”“不合理”等沒有明確判斷標準、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
商務評審表的“服務人員情況”中設置:“綜合評價各投標人投入本項目其他服務團隊人員配置表、類似項目經驗、技術力量、獲得相關技能證書或資格證書情況:1.證書齊全、人員配置具體、詳細并具有項目經驗的,得5分。2.基本齊全、基本具體、基本詳細并有一定的項目經驗的,得3分。3.不夠齊全、不夠具體、不夠詳細,無相關項目經驗的,得1分。4.不提供不得分”。評審細則對人員配置情況未具體量化,僅用“具體”“基本具體”“不夠具體”等沒有明確判斷標準、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
三、“2021年維護維修及基本建設類項目第三方檢驗檢測服務”(項目編號:Z2101CC01-ZCY2)技術評審表的“擬投入的檢測設備情況”中設置“各供應商擬投入的檢測設備情況:1. 設備齊全,先進、現代化,滿足檢測的需要,年檢合格得10分;2. 設備較齊全,基本滿足檢測要求,設備年檢合格,得6分;3. 設備不齊全,設備年檢合格,不滿足檢測的要求,得3分;4.設備不能滿足檢測的需要,不得分”。評審細則對投入的設配情況未具體量化,僅用“齊全”“較齊全”“不齊全”等沒有明確判斷標準、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
上述事項一至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其中事項一、事項二同時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事項三同時不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 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布置開展2022年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及評價工作的通知》(穗財采〔2022〕47 號)、檢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征求意見函》及復函等在案佐證。
本機關于2023年2月24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和相關證據,依據《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第二條、第十四條和《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財規字〔2019〕1號)第九條規定,你單位違法行為為輕微情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決定對你單位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