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項目編號:CZSZ-2021FW-05
二、項目名稱:廣州市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標線及配套設施設備保潔服務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廣州鑫梓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黃埔區豐樂北路228號516房
被投訴人1:廣州市市政設施收費處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585號7樓辦公室
被投訴人2:廣東省華粵采購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191號中石化大廈B塔603-611房
相關供應商:廣東匯天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白云區云城街蕭崗花園路66號名珠創意園C402-2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就“廣州市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標線及配套設施設備保潔服務項目”(項目編號:CZSZ-2021FW-05,以下簡稱本項目)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投訴人1、被投訴人2提出質疑,認為中交供應商提交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存在虛假,應取消成交資格、按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處罰,被投訴人2于2021年4月2日、4月9日、4月16日作出。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的答復不滿意,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機關提出投訴,經補正材料,于2021年4月26日重新提起投訴。經審查,投訴符合規定,本機關予以受理。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一、經成交供應商登記地的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成交公司為“其他未列明行業”的小型企業,投訴人反映成交單位不應為其他未列明行業的中小企業、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機關予以駁回。投訴人提出的取消成交供應商成交資格、追究成交供應商匯天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法律責任的請求,本機關不予支持。
二、投訴人反映被投訴人2未在規定期限內就質疑事項進行答復的投訴事項成立,但被投訴人2答復質疑的問題不影響采購結果。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規定,本采購項目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對被投訴人2答復質疑中存在的程序違規問題,本機關將依法另行處理。
廣州市財政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