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直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轉發財政部關于2019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開展了2019年度我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市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上述文件要求確定的檢查范圍和執法指標體系,采用“雙隨機、一公開”原則抽選被檢查單位和檢查工作人員,印發了《廣州市財政局關于開展2019年度我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穗財采〔2019〕244號),成立了市、區兩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小組。在兼顧市、區項目均衡、不同采購方式、問題易發領域側重的原則下確定檢查范圍。執法過程采取統一尺度,分類實施原則,對檢查對象、檢查內容、問題分類等方面采取統一部署,有條不紊地開展檢查工作。
二、檢查范圍
按照省財政廳的要求,市財政局從在廣州市政府采購網備案登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范圍中,在綜合考慮自2018年1月1日前成立、代理政府采購項目不少于5個,原則上近3年已經檢查過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再抽取等因素,按25%比例隨機抽取31家代理機構(含1家集中采購機構和省財政廳委托檢查的4家代理機構)作為檢查對象。每家代理機構抽取項目原則上不少于5個,一年不足5個項目則全部抽取,我市集中采購機構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抽取不少于15個采購項目。主要抽取采購問題多發、質疑投訴較多、市委市政府重點項目、金額較大的項目開展檢查,共抽取政府采購項目171個(含省級項目20個),項目總預算金額15.98億元。
三、發現問題
本次檢查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指標體系》的要求開展,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編制、進口核準、方式變更、信息公告、評審委員會組成及評審過程、中標成交、保證金、合同管理、質疑處理等10個環節。在檢查的171個政府采購項目中,公開招標項目143個、競爭性談判項目4個、單一來源采購項目9個、詢價項目1個、磋商項目13個以及廢標項目1個,共查出各類存在問題251個,主要發生在委托代理、文件編制、信息公告、評審委員會組成及評審過程、中標成交、合同管理、質疑處理7個環節中。
按照問題的責任主體分類,代理機構責任問題117個,占46.61%;采購人與代理機構共同責任問題62個,占24.70%;采購人責任問題58個,占23.11%;評審專家責任問題14個,占5.58%。
(一)屬于代理機構責任的問題。
1. 采購文件評審方法不合規。
存在此類問題16個,占代理機構責任問題總數的13.68%。一是商務評分分值設置偏高或涉嫌具有傾向性。二是未提供供應商資格審查資料。三是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
2. 開標唱標或評審記錄不完整。
存在此類問題19個,占代理機構責任問題總數的16.24%,主要為錄音錄像材料缺失。
3. 評審過程違規。
存在此類問題4個,占代理機構責任問題總數的3.42%。主要為采用綜合評分法,未保留每位評委有效得分。
4. 評審委員會組成不合法。
存在此類問題1個,占代理機構責任問題總數的0.85%,體現為未提供專家抽取表或勞務簽收表。
5. 未按規定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存在此類問題25個,占代理機構責任問題總數的21.37%。主要為未按規定期限、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信息公告。如某設備購置項目,評標結果確認函時間為2018年5月17日,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公告時間均為2018年5月24日,不符合自中標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發布中標公告的規定。
6. 未按照法定程序開展采購活動。
存在此類問題27個,占代理機構責任問題總數的23.08%。一是未宣布評審工作紀律。二是未及時收取評審專家手機。
7. 未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存在此類問題6個,占代理機構責任問題總數的5.13%。其中未列明對小微企業產品給予6%-10%價格扣除的項目1個;未列明對產品的節能要求、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環境標志產品、節能產品強制采購、優先采購的評標標準的項目2個;未列明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評審優惠的項目3個。
8. 其他代理機構責任違法違規問題。
部分代理機構存在檔案整理不規范,部分資料缺失等問題。如某學校的校服采購項目,采購文件檔案未妥善裝訂;某街道的車輛采購項目,沒有澄清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的證明。
(二)屬于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共同責任的問題。
1. 評審標準及要素設置不合規。
存在此類問題47個,占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共同責任問題總數的75.81%。一是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列為評分因素。二是評分標準不具體。如某單位的研究服務項目,采購需求相關指標有區間規定,而評審因素未能量化到相應區間。
2. 其他采購人與代理機構共同責任違法違規問題。
除上述問題外,檢查還發現存在合同條款未標明驗收要求,委托代理協議缺少簽訂時間,招標文件中無貨物提供地點等問題。
(三)屬于采購人責任的問題。
1. 采購人未按規定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檢查發現,存在此類問題9個,占采購人責任問題總數的15.52%。一是采購人未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如某普查服務項目,逾期簽訂合同,中標通知書日期為2018年5月30日,合同簽署日期為2018年8月3日,不符合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規定。二是合同簽署缺少簽訂時間。如某實訓基地建設購置經費項目,合同簽署缺少雙方的簽訂時間。
2. 未公告采購合同。
檢查發現,存在此類問題19個,占采購人責任問題總數的32.76%。
3. 履約驗收不合規。
檢查發現,存在此類問題22個,占采購人責任問題總數的37.93%。如某實訓基地建設購置經費項目,沒有提供履約驗收相關材料。
4. 未按規定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檢查發現,存在此類問題8個,占采購人責任問題總數的13.79%。如某場地翻新項目,合同簽署日期是2018年8月3日,廣東省政府采購網成交公告2018年8月21日,未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四)屬于評審專家責任的問題。
1. 未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進行評審。
檢查發現,存在此類問題5個,占評審專家責任問題總數的35.71%。如某學院實驗室采購項目,未按照評標辦法和評標標準評標,在技術評審中的安裝調試及驗收方案,有專家未按照評分標準進行評分。
2. 評審過程中使用通信設備。
檢查發現,存在此類問題2個,占評審專家責任問題總數的14.29%。如某醫院采購醫療設備招標項目,評審過程中有人使用藍牙耳機與智能手表打電話。
3. 客觀分不一致。
檢查發現,存在此類問題7個,占評審專家責任問題總數的50%。如某醫院食材遴選供應商項目,出現客觀分評分不一致,某供應商的投標人綜合實力應為6分,有一位評審專家的評分為5分,其余人評分均為6分。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上述問題一方面反映了代理機構內部管理偏松,從業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相關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活動缺乏根本重視,另一方面反映了采購人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本部門、行業情況,疏于、怠于履行采購人義務和承擔責任。此外,政府采購專家責任心不強,評錯、評漏、遲到情況時有發生,業務和履職能力有待提高,應當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專家管理。下一步,我局將對相關代理機構進行約談和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進行行政處罰,并繼續以問題為導向,對被整改單位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同時,我局將進一步增強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力度,并加大對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業務培訓力度,促進各方當事人增強廉潔自律意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廣州市財政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