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財采[2019]43號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投訴人:建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318號22層
聯系人:馮金杰
電 話:83393482
被投訴人: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潤路333號
聯系人:黃飛
電話:28866163
投訴人建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參加被投訴人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組織的“廣州市市本級財政投資評審服務資格采購項目“(項目編號:CZ2018-1569)政府采購招標后,認為招標文件投標保證金設定不合理,形成限制了合法潛在投標人的行為,提出公開所有招標供應商投標文件,認為中標供應商中有5家公司提供了虛假的小微企業承諾函謀取中標,要求重新評審,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向被投訴人提出質疑并對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依法受理。
受理后,本機關審閱了招標文件,向被投訴人發出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向投訴事項涉及的5家供應商發出投訴書副本,并向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函調,查明情況并認定如下:
一、關于招標文件投標保證金設置是否合理的問題
投訴人第1項投訴認為,招標文件第四點-第(六)小點-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應交納投標保證金60萬不合理。本項目采購預算為6000萬元,采購數量為15家,平均每個單位的預算為400萬元,本項目的投標保證金應該不高于4萬元。交易中心認為該質疑事項屬于采購文件中投標保證金設置問題,對采購文件的質疑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項目招標公告期限為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8日,投訴人于2018年11月14日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已超出了法定的質疑期不予受理。
經查,本項目招標公告期限為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8日,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是2018年10月18日。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投訴人于2018年11月14日對采購文件進行質疑,確已超出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法定的質疑期限,交易中心不受理投訴人的質疑并未違反上述規定。
為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維護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機關對采購文件關于投標保證金的規定進行了審查。該項目采購文件第四點第(六)小點-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應交納投標保證金60萬元的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規定,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按規定予以退還,并無證據顯示影響或限制了投標人的權益,且該項目采購15家供應商,開標之前潛在投標供應商的數量不確定,投訴人以采購供應商的數量來推算出每個投標供應商預算400萬元,缺乏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二、關于要求公開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問題
投訴人第3項投訴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投標的,適用招投標法”和《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10號)第六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招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全過程信息公開的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粵建市〔2015〕57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全過程信息公開的管理規定》(粵建規范〔2018〕6號)第二點‘投標文件公開’第二款‘公開的時限和方式中’規定,評標委員會提供書面評標報告和招標候選人名單之日起3日內,招標人應當將招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規定,本項目屬于政府采購服務類項目,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第二章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九條均未規定應當公開供應商投標文件。因此,投訴人要求公開所有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缺乏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關于5家中標供應商的小微企業認定問題
投訴人第2項投訴認為中標供應商廣州金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廣州市宏正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建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市吉光工程造價咨詢公司提供了虛假小微企業承諾函謀取中標。本機關向上訴公司送達投訴書副本后,期間收到了上述5家供應商提供的其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中小企業證明函,函件皆證明以上企業為小微企業。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的規定,本機關2018年12月21日向上述5家供應商所在地的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函調,要求相關管理部門明確:1.上述企業所屬行業;2.是否為其所屬行業的小微企業;3.認定總公司是否為小微企業,其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資產、營業收入是否應合并統計。2019年1月18日本機關相關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復函。結合調查情況,查明情況如下:
(一)關于廣州市吉光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投訴人自稱查實該公司有146人,應為中型以上企業。廣州市越秀區商務局復函稱,根據吉光公司提供的蓋有社保部門公章的參保證明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該局確于2018年11月20日為該公司出具了小型企業證明。因此,投訴人此點投訴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二)關于廣州金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投訴人自稱查實該公司有159人,應為中型以上企業。根據廣州市天河區商務和金融工作局復函,該局于2018年11月22日認定了該公司屬于“其他未列明行業”小型企業的劃型證明。在收到本機關函調后,該局經現場核查,確認未發現該公司存有不符合中小企業劃型要求的情況。因此,投訴人此點投訴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關于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投訴人稱該公司網頁上描述公司員工600人,各類注冊工程師超過200人次,工程師以上職稱超過300人,為中型以上企業。根據廣州市天河區商務和金融工作局復函,該局于2018年12月20日認定了該公司屬于“其他未列明行業”小型企業的劃型證明。在收到本機關函調后,該局經現場核查,確認未發現該公司存有不符合中小企業劃型要求的情況。因此,投訴人此點投訴法律和事實依據不足,本機關不予支持。
(四)關于北京建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投訴人稱該公司在冊且購買社保人員超過100人,應為中型以上企業。根據北京市豐臺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的復函,該公司所屬行業為專業技術服務業,該委確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該公司屬于小型企業的認定證明。收到本機關調查函后,該委于2019年1月4日再次與該公司確認,該公司在多個省市均有分公司,但該公司2018年11月向該委提交的材料并未包含其分公司的從業人員、資產、營業收入,該委已將其開具的《中小企業認定證明》收回。因此,投訴人此點投訴成立,本機關予以支持。
(五)關于廣州市宏正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投訴人稱,該公司網頁上描述其員工112人,應為中型以上企業。根據廣州市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復函,該局認定該公司屬于“其他未列明行業”小型企業。因此,投訴人此點投訴法律和事實依據不足,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鑒于:
1.投訴人的第1、3項投訴事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二)的規定,本機關予以駁回。
2.投訴人第2項投訴事項中對北京建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建友公司)的投訴成立,對其余4家中標供應商的投訴不成立。北京市豐臺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確曾向北京建友公司開具了“小型企業認定證明”,因此,并無證據顯示北京建友公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情形,投訴人提出北京建友公司中標無效訴求,本機關不予支持。鑒于北京市豐臺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經再次確認并收回之前其開具給北京建友公司“小型企業認定證明”,北京建友公司作為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享受價格優惠的前提條件已不存在。本機關于2019年1月18日要求被投訴人組織該項目原評審委員會進行復核,并于1月21日書面告知投訴人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原評審委員會于2019年1月28日一致認定北京建友公司不屬于小微企業、不享受6%價格扣除,經取消該公司享受的價格優惠后,其得分由91.68變更為91.2,排名仍為第8,其他中標供應商得分及排名不變。投訴人此項投訴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機關決定該項目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財政廳(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376號,電話:83170030)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