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財采〔2019〕5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廣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務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轉發財政部關于2018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粵財采購〔2018〕5號)有關規定,本機關對山東正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2017年度代理政府采購項目執業情況進行了檢查。
其中,你單位委托山東正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代理的“廣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務中心2018-2019年天河區、荔灣區、白云區、海珠區、越秀區、黃埔區城建安置房后續監管事務性服務采購項目”(以下簡稱采購項目),2017年12月發布招標文件,其中“投標人資格要求”規定投標人除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供應商資格條件外,還必須符合“管理人員配置不得少于以下標準:項目經理1人;項目經理助理6人;保安隊長6人;維修主管1人;出納1人;會計1人。其他人員配置不得少于以下標準:辦公人員30人,保安人員30人,維修人員12人”,且在招標文件第23頁明確規定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資格要求的將被認定為無效投標。因此,該項目采購文件將從業人員的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將評審階段審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購文件購買階段進行審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對你單位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穗財采〔2018〕398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和相關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財政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376號,電話:83170030)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