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項目編號:CZ2024-0528
二、項目名稱:廣州市公用事業技師學院入駐科教城購置項目(智慧交通產業系教學設施設備)(二次)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浙江康帕斯流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浙江省寧波高新區木槿路96號5#廠房A10
被投訴人1:廣州市公用事業技師學院(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廣州市東華南路162號
被投訴人2: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潤路333號
相關供應商:江西省陛快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陛快公司)
地址:江西省萍鄉市蓮花縣工業園B區
四、基本情況
代理機構于2024年5月30日發布了“廣州市公用事業技師學院入駐科教城購置項目(智慧交通產業系教學設施設備)”(一次)(項目編號:CZ2024-0528)的招標公告。6月20日組織開標、評標。經評審,浙江康帕斯流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被推薦為該項目采購包4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結果公告發出后,代理機構收到陛快公司提交的《質疑函》,經核實,質疑事項成立且影響中標結果。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六條的規定,該項目采購包4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代理機構于2024年8月15日發布了“廣州市公用事業技師學院入駐科教城購置項目(智慧交通產業系教學設施設備)(二次)”(項目編號:CZ2024-0528)的招標公告,9月9日組織開標、評標。經評審,陛快公司被推薦為本項目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經采購人確認后,代理機構于9月12日發布本項目結果公告。結果公告發出后,代理機構于9月20日收到投訴人提交的《質疑函》,反映兩次招標,同樣的招標要求,第一次投標結果及第二次投標結果技術得分及商務得分相差太大,存在異常評分傾向等問題。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于9月29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協助處理該質疑,并于9月30日依法按時作出了答復。
投訴人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經補正材料,投訴人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機關重新提起投訴。經審查,投訴符合規定,本機關予以受理。經向相關當事人調查,現已辦理終結。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一)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投訴事項一、二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本機關予以駁回。
(二)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一)項規定,投訴事項一中對招標文件的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本機關予以駁回。
(三)關于投訴請求:由于投訴事項不成立,相關請求不予支持。
?。ㄋ模└鶕墩少徺|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廣東省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本機關在本項目投訴處理過程中啟動了向相關單位調查的程序,調查耗時共計14個工作日,該調查期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六、其他補充事宜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人:廣州市財政局
發布時間: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