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種產品抽取樣品數量見表1。
表1 抽樣數量
2 檢驗依據
(1)鉛酸蓄電池
表2 電動助力車用閥控式鉛酸蓄電池(GB/T 22199.1—2017)
(2)鋰離子蓄電池
表3 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GB/T 36972—2018)
表4 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QB/T 2947.3—2008)
表5 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GB 43854—2024)
表6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用鋰離子電池(GB/T 36672—2018)
注:
1. 若制造商未聲明充放電方法,采用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充放電。若電芯正極材料為磷酸鐵鋰,則電池組充電限制電壓為n×3.65 V,放電終止電壓為n×2.5 V;電芯正極材料為其他材料類型的電池組,則充電限制電壓為n×4.2 V,放電終止電壓為n×2.75V(n為電池組內單體電池或單體電池并聯塊的串聯級數)。
2. 當檢驗中發現因樣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人員應如實記錄,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管部門;當檢驗樣品測試后均已損壞時,未檢項目停止檢測。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22199.1—2017 電動助力車用閥控式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 36972—2018 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QB/T 2947.3—2008 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及充電器 第3部分:鋰離子蓄電池及充電器
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
GB/T 36672—2018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用鋰離子電池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當被檢產品未能提供有效的標準或產品標簽標識中執行標準信息和產品類別信息不明或有誤,影響檢測和判定時,可結合產品特點等信息判斷和選擇相關標準進行檢驗,并應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相關說明。
按照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