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輛,其中1輛作為檢驗樣品,1輛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表1 車載充電器型電動自行車(GB 17761—2018)
表2 非車載充電器型電動自行車(GB 17761—2018、GB 42295—2022)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7761-2018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GB 42295—2022 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