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抽樣小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員參加。在生產或銷售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原電池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120粒,其中80粒作為檢驗樣品,另40粒作為備用樣品。
現場抽樣的,檢驗樣品由抽樣人員帶回承檢機構,備用樣品封存于受檢企業或帶回承檢機構。網絡抽樣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存于承檢機構。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原電池抽查檢驗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8897.1-2021《原電池 第1部分:總則》
GB/T 8897.2-2021《原電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電性能》
GB 8897.5-2013《原電池 第5部分:水溶液電解質電池的安全要求》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