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5月6日修訂版)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待銷的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俗稱汽車兒童安全座椅)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應滿足抽樣數量要求。抽樣完整包裝的成品2臺,其中1臺為檢驗樣品,另1臺為留樣備查。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表
注:A類——極重要質量項目,B類——重要質量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27887-2011《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