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在生產及流通領域采用簡單隨機抽取法抽取進行抽樣。生產領域:在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流通領域:隨機抽取同一規格、同一批次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具體抽樣數量見表1。
表1 抽樣數量
注:a.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b.對于執行企業產品標準的產品,受檢單位應在配合抽樣的同時提供有效的企業產品標準。
c.抽樣人員填寫抽樣單時應注明產品的規格型號和確認產品執行標準。
d.油墨清洗劑包裝上若標明以下物質時,應在抽樣單中注明該物質的名稱、含量和檢測方法:
對氯三氟甲苯、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1,1,1,3,3-五氟丁烷(HFC-365mfc)、1,1,1,2,2,3,4,5,5,5-十氟戊烷(HFC-4310me)、順式1,1,1,4,4,4,-六氟-2-丁烯(HFO-1336mzz-z)、反式1,3,3,3,-四氟丙烯(HFO-1234ze)、1,1,2,2-四氟乙基-2,2,2-三氟乙基醚(HFE-347)、甲基九氟丁醚 1,1,1,2,2,3,3,4,4,-九氟-4-甲氧基丁烷(HFE-7100)、乙基九氟丁基醚(HFE7200)等(詳見GB 38508-2020中6.3.3 注)。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2、表3。
表2油墨產品檢驗項目
表3油墨清洗劑產品檢驗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38507-2020《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 38508-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