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6月1日修訂版)
1抽樣方法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生產線末端或市場待銷產品中按照GB/T 10111隨即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特殊情況除外)。
隨機數使用撲克牌法產生。在同種型號規格同批次的電子計價秤產品中隨機抽取3臺樣品,其中1臺作檢驗樣品,另外2臺作備用樣品。
抽取樣品范圍為最大秤量3kg(含)至30kg(含)。
2 檢驗依據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1。
表1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注1:涉及重力補償的,被抽查企業可提供重力補償裝置的調整方法給檢驗機構,可書面委托檢驗機構進行重力補償。進行重力補償后應對被抽查樣品進行鉛封。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7722-2020《電子臺案秤》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