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在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每批次抽樣量為2輛完整的帶助動功能的樣品(含使整車正常工作的所有零部件),其中1輛作為檢驗樣品,1輛作為備樣。
抽取樣品應為企業于2019年4月15日之后生產的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優先抽取企業主導產品。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需要隨整機配送使用說明書等文件,兩輪助動自行車要配齊蓄電池組件、充電器及其連接線。
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在樣車車架、前叉、車把、電池、電機等關鍵件的合適部位施加封樣標識,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運輸中應小心輕放,嚴禁雨淋,注意封樣完整性。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檢驗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7761-2018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