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6雙/條,其中5雙/條為檢驗樣品,1雙/條為備用樣品。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兒童手套、圍巾檢驗項目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31701-2015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
GB/T 5296.4-2012 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
GB/T 29862-2013 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
FZ/T 24011-2019 羊絨機織圍巾、披肩
FZ/T 24019-2012 印花羊絨針織品
FZ/T 24026-2018 羊絨機織超薄披肩
FZ/T 43014-2018 絲綢圍巾、披肩
FZ/T 73015-2009 亞麻針織品
FZ/T 73005-2012 低含毛混紡及仿毛針織品
FZ/T 73018-2012 毛針織品
FZ/T 73025-2019 嬰幼兒針織服飾
FZ T 73047-2013 針織民用手套
FZ/T 73044-2012 針織配飾品
FZ/T 82006-2018 機織配飾品
FZ/T 81012-2016 機織圍巾、披肩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