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1.1抽樣型號或規格
根據產品的銷售單元(件、條、套)抽取相同款式、相同花型和相同顏色的被檢樣品。
1.2抽樣方法
在企業成品倉庫內或經銷店及學校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1.3抽樣基數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1.4抽樣數量
1.4.1每批次(同款同花同色)抽取樣品8件(條/套),其中4件(條/套)帶回承檢單位進行破壞性檢驗,另4件(條/套)作為備樣封存于被抽查單位,必要時作復檢之用。
1.4.2如果樣品標注的信息不全,包括產品安全類別、纖維含量、執行標準等,應與被抽查單位確認。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 檢驗項目
備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8401-2010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GB 31701-2015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
GB/T 5296.4-2012 《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
GB/T 29862-2013 《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
GB/T 31888-2015 《中小學生校服》
DB44/T 883-2011 《廣東省學生服質量技術規范》
DBJ440100/T 279-2017 《中小學、幼兒園校(園)服質量技術規范》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