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抽樣方法
生產領域:在生產企業的成品庫內、生產線末端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檢驗合格的并在國內銷售的成品。在生產企業抽樣,每批次抽2組樣品,1組用于檢驗,1組用于備用檢驗樣品。樣品應向企業購樣,檢驗樣品帶回承檢機構,備用樣品封樣后留存在生產企業。
流通領域:本次抽樣采取在流通領域實體店以及網絡銷售平臺兩種方式獲得樣品。
(1)實體店:在市場上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檢驗合格的并在國內銷售的成品。在銷售店鋪抽樣,每批次抽2組樣品,1組用于檢驗,1組用于備用檢驗樣品。樣品應向企業購樣,檢驗樣品帶回承檢機構,備用樣品封樣后留存在銷售店鋪。
(2)網絡交易平臺:若網絡交易平臺是在廣州市登記注冊的,可對該平臺的自營商品進行抽檢。若網絡交易平臺不在廣州市登記注冊的,僅可對其平臺上在廣州市依法登記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進行抽檢。在網絡交易平臺抽樣,每批次抽2組樣品,1組用于檢驗,1組用于備用。樣品向商家購樣,2組樣品均應帶回承檢機構。
2、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注1: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注2:表4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