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在生產企業成品庫、產品集中存放地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按同一規格型號、同一批次產品隨機抽取4瓶,2瓶為檢驗樣品,2瓶為備樣(備樣封存地點:封存企業),瓶裝氣體抽樣基數不少于10瓶。貯罐液化氣體抽樣基數不少于1000L,并不少于該產品貯罐容積的三分之一;使用專用的液化氣體專用鋼瓶抽取同一規格型號、同一批次的產品分別抽取4瓶,每瓶不少于4L,2瓶為檢驗樣品,2瓶為備樣(備樣封存地點:封存企業)。氣瓶由生產企業提供。
采樣安全應符合GB/T 3723-1999《工業用化學產品采樣安全通則》的相關規定。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檢驗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原則
3.1依據標準
GB/T 3634.2-2011 純氫、高純氫和超純氫
GB 190-2009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7144-2016 氣瓶顏色標志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 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