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抽樣小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員參加。在生產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在生產企業抽樣時,按GB/T 4756-2015《石油液體手工取樣法》規定的方法抽取樣本。抽取樣本前,清洗取樣瓶(罐)至少3次。將抽取的樣品密封,貼上樣品標簽,加封封條。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組,每組樣品2L,合共4L。其中1組作為檢驗樣品,1組作為備用樣品。取樣后混合均勻裝入棕色玻璃瓶或鐵罐(桶)等容器。樣品儲于清潔干燥的儲運箱中,送至檢驗機構。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抽查檢驗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7930-2016《車用汽油》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