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抽樣數量見表1.
表1抽樣數量 單位為:張(套)
說明:a)所抽樣品分為抽樣數、檢驗數和備樣數。備樣用于異議處理時進行的復檢。
b)檢驗用樣品帶回檢驗單位。備樣封存在受檢企業。
c)對封存于企業的備樣,企業有妥善保存的義務,若有損壞遺失等造成不能進行復檢的情況,視同企業放棄復檢的權利。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2-4。
表2金屬家具類檢驗項目(GB/T 3325-2017)
表3餐桌餐椅檢驗項目(GB/T 24821-2009)
表4鋼制文件柜(QB/T 109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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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3325-2017《金屬家具通用技術條件》
QB/T 1097-2010《鋼制文件柜》
GB/T 10357《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GB/T 24821-2009《餐桌餐椅》
GB 18584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