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案》修訂原因
目前我市現行的《廣州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穗府辦〔2019〕8號)于2019年7月印發,為我市應對廣州市燃氣突發事件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降低了燃氣突發事件給社會和群眾帶來的生命和財產傷害。為避免出現燃氣突發事件過程中出現銜接不上、指揮不暢、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現象,進一步健全廣州市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運轉有序、反應迅速、措施科學、處置有力的應急體系,建立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機制,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組織修訂了《廣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于11月頒布實施。現就該預案解讀如下:
二、《預案》修訂的背景和依據
根據《廣東省應急管理“十四五”規劃》“應急預案管理全面強化,修訂《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各級各類專項預案制修訂工作有序推進,‘五立足、五結合’等應急演練模式不斷創新”的要求,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穗應急委辦〔2023〕10號)“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文件要求,同時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燃氣突發事件的危害,高效、有序地進行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燃氣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對原《廣州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新修訂的《預案》由7個章節組成,分別為總則、組織指揮體系、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附件,與《廣東省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基本保持一致。新《預案》主要調整內容包括組織指揮體系、信息報告、分級響應、信息發布與輿情應對、后期處置等內容。
(一)關于組織指揮體系
《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組織體系包含領導機構、專項指揮機構、工作組和現場指揮機構、工作機構和專家組,并明確“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根據本級行政區域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參照市設立或者明確專項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和組織協調指揮等工作”,因此在總體預案的組織體系下,新《預案》設立了包含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及辦公室、應急處置一級成員單位、應急處置二級成員單位、現場指揮部及工作組、地方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前方工作組和專家組的組織指揮體系,并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初判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對”的規定,明確“初判發生一般燃氣突發事件,由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區級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較大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可設立市燃氣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燃氣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應設立市現場指揮部,并建立與上級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機構聯通機制”,與市總體預案應急管理體系保持一致。
參照《廣東省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粵辦函〔2023〕267號),新《預案》在燃氣突發事件市指揮部副總指揮長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協助聯系燃氣管理工作的副秘書長、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消防救援支隊主要負責同志,刪除了“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事發地區政府主要領導”,體現了公共安全領域統一指揮、專常兼備的應急管理體制。
在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方面,新《預案》增加了11個成員單位,分別是市委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商務局、文化廣電旅游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氣象局,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同時參考《廣東省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粵辦函〔2023〕267號)及各部門反饋意見對相關部門職責進行補充完善。
(二)關于信息報告
依據《關于加強突發事件防范和處置工作的意見》的規定:“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緊急信息報送工作的系列通知要求,敏感信息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邊核實邊報告”,明確信息報告時限要求,對應增加相關內容,完善信息報告程序。
(三)關于分級響應
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市級層面應急響應級別從高到低分為I級、II級、III級、IV級四個等級”,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事件級別,明確不同級別事件對應的響應啟動決策單位。
(1)原《預案》中,發生Ⅰ級、Ⅱ級燃氣事件,市指揮部辦公室應按本預案4.1規定報送信息,相關單位應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設立現場指揮部,并按《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開展先期處置。
新《預案》中,明確由總指揮長提請廣州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第一主任決定啟動I級響應,由總指揮長報請廣州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2)原《預案》中,發生Ⅲ級燃氣事件,市指揮部辦公室應按本預案4.1規定報送信息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由市指揮部啟動本預案,設立現場指揮部并指揮實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新《預案》明確由總指揮長決定啟動III級響應,市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3)原《預案》中,發生Ⅳ級燃氣事件,由“當地燃氣管理部門”決定啟動本地區應急預案,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新《預案》明確符合一般及一般以下燃氣突發事件情形的,由區指揮部或市燃氣管理部門決定啟動IV級響應,市燃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組組織指導協調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
(四)關于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紀要》(〔2020〕2號)第二點第五項中的要求“完善突發事件輿情引導機制,建立與應急管理同步的輿情應急機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體系和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加強新媒體管理制度機制建設”,參照《廣東省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新《預案》增加了“(3)輿情引導。加強燃氣突發事件輿情收集、研判和報告,將政務新媒體作為突發事件輿情收集、回應、引導的重要平臺。根據輿情傳播不同節點,及時、滾動發布事件處置進展的權威信息,維護社會穩定”內容。
(五)關于后期處置
新《預案》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明確對不同級別的突發事件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評估,調查人員包括燃氣、應急、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總工會等部門相應人員及行業專家。同時,增加“燃氣突發事件年度綜合評估要求: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于當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燃氣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抄送市應急管理局。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燃氣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