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護林業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由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在轄區范圍內頒布實施,現就《通告》有關條文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6月2日,《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貫徹落實《條例》規定要求,強化森林防火責任落實,不斷推進森林防火工作,我區于2018年10月8日發布了《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從府規〔2018〕9號),有效期為5年,即2023年10月7日失效。為了繼續加強森林防火工作,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與第三十八條,我區對《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作不涉及實體內容的修改并重新發布,有效期從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
二、制定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
(二)地方性法規:《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三、主要內容
(一)我區全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為森林防火區。
(二)在森林防火區內,禁止一切未經批準的野外用火。凡進入森林防火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嚴禁攜帶火源、火種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2.嚴禁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3.嚴禁上墳燒香燭、紙錢、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野外用火行為;
4.嚴禁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及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方法狩獵;
5.嚴禁燒田基草、燒灰積肥、煉山以及其它生產用火;
6.嚴禁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三)凡違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條文解讀
(一)為何在從化區全行政區域內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設為森林防火區?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
(二)為什么在森林防火區內,禁止一切未經批準的野外用火?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 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1.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2.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3.攜帶易燃易爆物品;4.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5.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6.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據統計分析,引起我區森林火災的原因主要由人為造成,主要是由于人們在林區生產生活用火不慎而造成,分為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火源兩種:1、生產性火源主要有農、林生產用火的火源,如燒墾燒荒、燒灰積肥、燒田埂草、燒地煉山、燒防火線等;林副業生產用火的火源,如燒炭、燒磚瓦、燒石灰、狩獵、制菇等。 2、非生產性火源主要在林區野外吸煙、烤干糧、做飯、燒蜂、燒蟻、燒山驅獸、上墳燒紙、放煙花、放炮、小孩玩火以及癡呆弄火等。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通告》中的第一條將我區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劃定為森林防火區,第二條則明確了在森林防火區內所禁止的行為。
五、法律責任
違反本通告規定,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發布的意義
《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的發布,對做好我區森林火災預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維護生態安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