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和意義
(一)編制背景
荔灣區作為國家重要中心城市核心區,受土地資源有限和城市空間發展受限的影響,商務樓宇、產業園區已成為荔灣吸納、孵化、培育和壯大企業的重要載體,集聚了一大批現代商貿、高端服務、文化創意、新一代信息技術等產業的優質企業,為區域經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為鼓勵新增優質載體、提升現有載體功能、強化載體運營服務,提升樓宇與園區效益產出、產業集聚和創新潛力,加速集聚高端產業要素,充分發揮樓宇和園區作為產業集聚創新載體的重要作用,促進荔灣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二)編制意義
我區地處廣州中心城區,是粵港澳大灣區三大引擎“廣佛極點”的核心區域,區位優勢突出、文化底蘊深厚、營商環境良好、產業政策豐富。近年來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招商引資工作,不斷提升營商環境、加大招商工作投入、優化招商服務,以此吸引了一批優質企業落戶我區,引入了數批優質項目。本次制定的《辦法》,結合了國家、各省、市及地區的先進經驗,有利于充分調動樓宇和園區作為產業集聚創新載體的重要作用,提升樓宇與園區效益產出、產業集聚和創新潛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辦法》主要特點如下:一是載體改造升級支持。對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舊物業產業載體改造升級項目,對舊物業產業載體完成改造升級后首次獲得科技、文旅等部門認定為區級以上眾創空間、孵化器、科技園和文創園等的,給予一定獎勵。二是企業落地配套獎勵。對引進“四上”企業、引進單個企業在樓宇和園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三是產業提升配套獎勵。對引進企業年度營業收入(產值)達到條件的,給予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一定獎勵,每年針對單個引進企業給予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的獎勵最高200萬元。四是營商推介配套獎勵。支持樓宇和園區牽頭舉辦(主辦)有影響力的營商宣傳推介活動,對符合條件的活動,按實際支出的50%給予最高20萬元補貼。
二、主要內容
政策主要條款包含了獎勵對象、基本條件、獎勵內容、有關職責、有關定義、不重復享受原則及時效等條款。
(一)獎勵對象。《辦法》獎勵對象為積極推動產業集聚的荔灣區內樓宇和園區的業主單位(或經業主單位認可的運營管理單位),且該單位需為獨立法人機構并在荔灣區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
(二)基本條件。明確了可享受獎勵支持的樓宇和園區和所引進企業應當滿足的基本條件。
(三)獎勵內容。包括企業落地配套獎勵、產業提升配套獎勵及營商推介配套獎勵,明確了相關條件及獎勵標準。
(四)有關職責。《辦法》規定了樓宇和園區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履行的有關職責,否則取消獎勵資格。
(五)有關定義。明確了“四上”企業等名詞的定義。
(六)不重復享受原則。指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多項政策規定的獎勵條件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扶持。若符合上級相關政策規定的,以上級政策規定的為準。
(七)時效。《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