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質量,推動我市城鄉綠化高質量發展,依據《廣州市綠化條例》的規定,結合廣州古樹名木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廣州市綠化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古樹名木遷移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遷移管理。
三、《辦法》主要內容
1.古樹名木遷移的申請條件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城鄉建設應當采取措施避讓古樹名木。確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無法避讓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前向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遷移申請。
申請條件:要求同時具備“無法避讓古樹名木”和“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兩個條件。
申請主體:建設單位
申請時間:工程項目施工前
2.重大公益性市政項目的定義
《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是指被確定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的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
明確只有被確定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的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才符合“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條件。
3.古樹名木遷移的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提交的遷移申請書
●申請遷移的古樹名木現狀情況
●古樹名木所有權人和當地居民意見
●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工程建設許可文件
●移入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出具的養護責任承諾書
●古樹名木遷移與保護的技術方案
根據《廣州市綠化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針對古樹名木遷移增加了移入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出具的養護責任承諾書,遷移和保護技術方案等申請材料,以最大限度降低遷移過程中對古樹名木的損害,確保保證古樹名木遷移后得到有效管護。
4.古樹名木遷移的審批程序和時限
市綠化部門受理申請——征求區綠化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不得少于15日)——市綠化部門審核(5個工作日)——市政府審批。
市綠化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同意遷移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不同意遷移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古樹名木遷移的技術要求
《辦法》第七條:經批準的古樹名木應當就近遷移,遷入地應當適宜古樹名木生長,具備條件的應當遷入綠地內。除必須截干才可移植施工的情形外,應當采取全冠移植技術,盡最大限度保持古樹名木原有景觀生態效果。
遷入地要求:就近且環境適宜。
遷移技術要求:盡量采取全冠移植技術。
6.關于古樹名木遷移后的養護要求
《辦法》第八條:古樹名木遷移和遷移后5年內的養護,應當委托具備樹木遷移及養護工程專業條件的綠化養護單位進行,費用由申請遷移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承擔。
遷移后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遷移與保護方案的要求落實各項管養措施。
資金費用來源:遷移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承擔。
管養單位要求:具備樹木遷移及養護工程專業條件的綠化養護單位。
7.關于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分工
《辦法》第九條:遷移古樹名木申請批準后,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對移植工程進行監督和指導。
●對移植后的古樹名木生長情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定期報告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監督遷移后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
跨區遷移古樹名木的,由遷移后屬地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上述職責。
遷移后屬市管綠地、市屬公園(林場)古樹名木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上述職責。
8.古樹名木遷移后的檔案更新
《辦法》第十條:古樹名木遷移完成后,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更新古樹名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