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穗水規〔2020〕7號)等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關于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號)、《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粵水運管〔2019〕7號)等文件要求,從化區人民政府發布了《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區管國有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指引(試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組織實施過程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向社會公告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平面圖及其有關管理要求。為規范水利工程管理,確保其管理與保護范圍安全,制訂與發布公告非常必要。
二、主要依據和過程
(一)主要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工程保護范圍和保護職責。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三十五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設施,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在竣工驗收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屬于集體所有的防洪工程設施,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保護范圍。
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
3、《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一)水庫。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庫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一百至二百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至五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閘。工程區: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兩側的寬度,大型水閘上、下游寬度三百至一千米,兩側寬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閘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兩側寬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周邊: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用地范圍。
(五)生產、生活區(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設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積的三倍計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水庫、堤防、水閘和灌區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4、《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珠江干流廣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者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三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二十至三十米;無明顯背水坡腳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堤身結構外延三十米。
5、《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小型水庫應當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尚未劃定的,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當根據安全管理要求,提請區人民政府劃定。
(一)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
1、管理范圍劃定標準為:
(1)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小(1)型水庫20~30m,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20~30;小(2)型水庫10~20m,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10~20m。
(2)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
2、保護范圍劃定標準為:
(1)工程區:主體建筑物管理范圍邊界外延不少于50m。
(2)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制定過程
公告的制訂與發布嚴格遵守規范性文件制定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遵循上位法,確保公告內容與現行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出現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規依據的情況;通過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深入研究探討,將公告內容不斷修改完善。為擴大公眾參與度,保障公告制訂與發布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質量,根據《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從府辦函〔2019〕660號)文件要求,2022年11月12日至22日,我局在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了公眾意見。
三、主要內容
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主要依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指引(試行)》等相關文件政策法規中的管理范圍劃定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劃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線、保護范圍線。
(一)管理范圍劃定標準:
1、水庫。工程區:中型水庫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5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150米;小型水庫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20米,小(1)型水庫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30米,小(2)型水庫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20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堤防。工程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潖江(二)河主干流(三夾河口至聚龍廟)和流溪河主要支流呂田河、牛欄河(安山河)、玉溪水(楠木江)、汾田水(黃龍帶水)、小海河、龍潭河(黎塘河)、 鴨洞河,主河道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可耕地及兩岸堤防背水坡坡腳線外20米。蓮麻河和其他支流,主河道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可耕地及兩岸堤防背水坡坡腳線外10米。
3、水閘、泵站。工程區:水閘(泵站)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兩側的寬度,大型水閘(泵站)上、下游500米,兩側寬度50米;中型水閘(泵站)上、下游300米,兩側寬度40米;小型水閘(泵站)上、下游50米,兩側寬度30米。
4、灌區。中型灌區主要建筑物(攔河水陂)占地范圍及周邊50米,渠道為左、右外邊坡腳線或渠道左、右開挖線之間的用地范圍。
5、生產、生活區(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設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積的3倍計算。
(二)保護范圍劃定標準: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中型水庫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200米,其他附屬建筑物50米;小型水庫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及其他附屬建筑物50米。堤防、水閘、泵站和灌區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屬建筑物50米;中型渠道10米,小型渠道5米。
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四、具體規定及說明
(一)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為本次公告的區管國有水利工程,包括68座中小型水庫、22段河堤、36座水閘、17座泵站、4宗灌區。
(二)管理規定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2)圍庫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4)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5)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6)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7)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8)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9)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3、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五、意見協調和論證情況
我局就區管國有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公告(注釋送審稿)以及劃定成果圖按水庫部分,堤防、水閘、泵站、灌區部分分兩批征求了區交通運輸局、區林業園林局、區城管執法局、區農業農村局、區規劃資源分局,從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流溪溫泉管委會,各鎮(街),廣州市石門國家森林公園管理中心、廣州市流溪河國家森林公園管理中心等17個部門意見以及掛網向公眾征求意見。
水庫部分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征求意見收到17個部門反饋意見。其中無意見的為13個部門,另外4個部門反饋意見5條,均予以采納。
堤防、水閘、泵站、灌區部分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征求意見收到17個部門反饋意見。其中無意見的為13個部門,另外4個部門反饋意見8條,均予以采納。
截至11月22日,未收到公眾反饋意見。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