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
【文字解讀】
2021年4月,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字〔2020〕1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穗府〔2019〕11號)等文件,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穗建規字〔2021〕5號,下稱原指引),有力推動了我市舊村改造工作。2021年9月,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廣東省“三舊”改造標圖入庫和用地報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粵自然資函〔2021〕935號,下稱省廳935號文),對舊村改造意愿、項目實施方案、村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建設用地及補償安置方式等事項表決提出更高的要求,為了與上級部門制度相銜接和協調,我局對原指引組織開展修訂工作。
修訂稿按照省廳935號文,明確了舊村改造中對舊村改造意愿、項目實施方案、村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建設用地及補償安置方式等事項表決的范圍和通過比例。同時,結合我市舊村改造的實踐,依法增加了授權表決和分組表決等措施,在確保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基礎上,更加有利于舊村改造的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