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執行節水設施“三同時”制度,建設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社會,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節水管理,我局起草了《廣州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以下簡稱“節水三同時”)是指節水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節水三同時”制度的理念是:從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之初即主動介入節水管理并貫穿整個建設過程,從源頭嚴格管理,減少重復建設浪費。
國內城市中,北京、上海、江蘇、武漢等地已實施“節水三同時”制度多年,我省的深圳、珠海也已出臺“節水三同時”制度規范性文件,對建設項目的配套節水設施的建設與使用起到了有效的監管作用:規范了節水設施建設和節水型器具的使用,完善了用水計量設施的安裝等,從源頭上遏制了浪費用水情況的發生;在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中建設再生水、雨水利用設施,實現水資源循環利用,促進節水減排。過去,我市有些單位的用水器具由于錯誤選用了淘汰型的用水器具,不得不再投入資金更新改造;有些單位未同步設計建設節水設施,過后希望補建卻已錯過了基建時機,只能采用不太理想的“補丁式”建設方案。雖說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但類似問題出現過多,將造成建設資源的浪費,而且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浪費用水的問題。因此,只有把 “節水三同時”制度落到實處,才能從源頭上抓好節約用水工作,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當前我市正在全面推進水生態文明和節水型社會建設,迫切需要把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落到實處,促進建設項目合理用水、節水減排,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護水生態環境,對于實現我市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五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采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應當納入主體工程投資概算。
(三)《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用水的,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將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概算,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節水器具或者節水設施應用和驗收等環節落實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四)《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第三點“加強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第(十一)款“強化用水定額管理”要求“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應制訂節水措施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即“三同時”制度),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五)《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第三點“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第(八)款“控制用水總量”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修訂情況
《辦法》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對“節水三同時”各監管環節作出規定,共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節水三同時”管理的實施主體、適用范圍、節水設施概念和節水措施方案主要內容。
二是明確我市“節水三同時”監管流程。由于我市已被列為試點城市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且國家、省以及我市的有關審查要點已綜合考慮相關節水審查內容,因此《辦法》不新增行政審批項目和技術審查內容,按照我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相關規定,對參與“節水三同時”實施、監管的主要單位、部門及其職責進行梳理和明確。
《辦法》是由《廣州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延續而來。《暫行辦法》自2019年10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實施期間執行順暢,因此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實施但不涉及主體內容修改。我局于2022年9月就《暫行辦法》延期征求了相關部門意見,經協調達成一致。延期后,《辦法》將于2022年10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辦法》的制定將有助于完善我市的“節水三同時”監管規范。
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律層面涉及“節水三同時”的相關條款僅設定了適用范圍,并未就監管的主體、形式等作出明確規定,各地基本處于摸索實踐階段。多年來各地形成的管理模式不盡相同,多數是相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自行開展監督審查,故不同程度地存在部門間資料數據不能共享、缺少協作的情況。
在我市,開展“節水三同時”管理所涉及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包括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人防、港務、林業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未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之前,我市主要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監管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據相關節能標準對包括節水設計在內的施工圖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水務部門則在取水許可審批、水資源論證等監管項目中對報告書中的節水章節進行審查。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后,各職能部門依托“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管理平臺”,對建設項目提出關于節水設施建設的部門意見;施工圖審查機構或者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標準、規定和技術規范,對項目中涉及用水節水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查;實現了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明晰審批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