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 “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落實節水型城市建設標準,鼓勵支持節約用水的單位和個人,規范開展節水獎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我局起草了《廣州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水價體系已比較完備,居民實行了階梯水價,桑拿、洗車等高耗水行業實行了較高的特種水價,社會單位實行了非居民超計劃累進加價,均具有促進節水的價格杠桿作用。隨著社會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為體現“節獎超罰”的公平原則,探索建立節水獎勵機制已成為我市節水管理工作的重要議題。
節水成效的評估和激勵是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的重要政策支撐。建立以獎促節機制,有利于完善節水法規體系,為節水行為激勵提供制度保障,從而使節水管理更科學化、精細化, 有效地鼓勵社會各方自發采取多種措施,積極開展節水工作,進一步提升節水成效。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一條“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二)《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
1.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建立節水激勵機制,加強財政保障,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2.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下列節約用水項目:(一)采用農業節水灌溉和水肥一體化等技術的推廣項目;(二)采用節水灌溉技術的連片種植、規模經營項目;(三)生產列入節水產品和設備推廣目錄的項目;(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五)創建節水型城市、企業、單位的項目”。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修訂情況
《辦法》立足我市,借鑒其它城市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分別對節水先進單位和個人作出獎勵規定,共有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資金來源、獲獎條件、獎勵標準、申報要求、評審主體與程序、執行部門與解釋權等。
《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實施期間《辦法》執行順暢,因此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實施但不涉及主體內容修改。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獲獎條件
由于我市節水獎勵機制的建立仍處于探索階段,獎勵范圍適宜漸進擴展。同時為體現客觀、公平、公正的獎勵原則,《辦法》將節水先進單位的獎勵條件確定為:獲得廣東省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榮譽稱號的非居民用水戶。本市水務部門主要負責核實單位用水戶的申報資格,避免在獎項評審過程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節水先進個人的獎勵條件確定為有下列行為的個人: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在推動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創建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獎勵對象主要是從事節水科研、管理、宣傳等具體實務工作的個人,這是與《辦法》推動節水型城市、節水載體建設等主要立法目的相適應的。獎勵對象未包括“舉報和制止嚴重浪費用水和擅自取水行為”的個人,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嚴重浪費用水行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難,此前也未有這方面的工作實踐,故暫不列入獎勵范圍;二是廣州市自來水公司等供水企業已實行違章用水行為舉報獎勵,其中包括舉報私拆消防栓等擅自取水行為,其與《辦法》以財政經費為獎勵資金來源相比,具有獎勵及時、激勵效果顯著、公眾參與性強等優勢,更適合作為該類獎勵的主要形式。
(二)關于獲獎標準
根據調研結果,其它城市的節水獎勵標準從數千至數萬元不等,條件也不盡相同。為體現“重在鼓勵”,《辦法》確定我市獎勵標準為:節水先進單位最高獎勵2萬元;節水先進個人最高獎勵2000元;并對節水先進單位獎項分檔,按照上年度用水規模分為兩檔: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下(含一萬立方米)的單位,按10000元/個的標準給予獎勵;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按20000元/個的標準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