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目的和必要性
《廣州市水務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0年12月30日印發實施,并于2016年3月9日經修訂后印發施行。依據近年來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結合水務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市水務局修訂印發《廣州市水務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自實施以來,對規范和限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從源頭上防止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加強水務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程以及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都起了重要推動作用。近年來,國家和省市新出臺或者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試行辦法》《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廢止了《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因此,《規定》的許多內容急需依據上位法,綜合實施情況作出相應調整。
二、法律政策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等
(二)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等
修訂后的《規定》與上位法不存在沖突。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及修訂情況
《規定》包含總則和附件實施標準,總則共31條,為行政處罰裁量普遍適用標準,附件實施標準包含197項違法類型的裁量標準,并針對違法類型中不同案由分別設置裁量情形及標準。
依據近年來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和公布的廣州市水務局權責清單,結合《規定》實施情況,對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主體及處罰事項進行調整,重點修訂違法行為適用規則、違法行為類型和案由、違反規定、處罰依據、裁量情形、裁量標準等內容,達到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合理縮小自由裁量權空間,從源頭上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行為的目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調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主體;二是調整違法行為分類;三是調整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規則;四是調整《規定》中附件《廣州市水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關于違反規定、處罰依據、裁量情形、裁量標準等內容的增加、刪除、合并、修改等。
《規定》所擬定的制度具有現實必要性,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設計合理,實用性、可操作性較高。
五、解讀時間
與《規定》同步發布解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