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目的和必要性
《廣州市水務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于2012年3月21日印發實施,并于2015年9月18日修訂后施行。隨著優化營商環境和“放管服”改革的推進,以及其他新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頒布實施,市水務局修訂印發《廣州市水務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自實施以來,對控制水務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自由裁量權,規范行使許可自由裁量權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優化營商環境和“放管服”改革逐步深入推進,其他新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陸續頒布實施,水務部門權責清單相應修訂公布,因此,《規定》的許多內容需要依據上位法,綜合實施情況作出相應調整。
二、法律政策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二)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農田水利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三)地方性法規:《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廣州市、深圳市調整實施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修訂后的《規定》與上位法不存在沖突。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及修訂情況
《規定》共109條,由總則、水資源管理、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管理、供水管理、水務工程建設管理和附則等7個章節組成。
結合《規定》實施情況,《規定》本次主要修訂內容主要是對許可事項及程序規定進行調整,重點把握許可受理的條件、許可申請材料、許可作出的條件等內容,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合理縮小自由裁量權空間,從源頭上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行為,涉及審批事項包括:取水許可審批;調整用水計劃審批;洪水影響評價審批(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河道采砂許可;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占用影響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灘涂開發利用方案初審;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停止供水審批;供水、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另外,《規定》根據新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調整刪除了市水務局部分審批事項,刪除的內容包括:“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移動、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設施的審批”“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水利設施遷移、報廢、維修審批”的相應章節內容。
四、結論
《規定》所擬定的制度具有現實必要性,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設計合理,實用性、可操作性較高。
五、解讀時間
與《規定》同步發布解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