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現對規范性文件《天河區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文件修訂背景
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進一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充分發揮人才公寓服務人才的作用,按照《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天河區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辦法制定過程嚴格按照調研論證、征詢職能部門及公眾意見、制度廉潔性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相關程序,報區委、區政府同意后,按照相關規定安排公布實施。
二、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依據
本《辦法》依據《廣東省人才發展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廣聚英才計劃”的意見》(穗字〔2019〕9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17號)等制定。
三、目標及任務
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進一步優化本區人才發展環境,充分發揮人才公寓服務人才的作用,實現本區人才公寓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主要思路和內容
(一)主要思路
《天河區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主要對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行為進行規范,并明確區本級人才公寓的分配對象和分配程序。
(二)主要內容
1.人才公寓功能、定位和基本要求。一是人才公寓面向符合條件的企業高層次以及中高層次人才供應。二是新建人才公寓,面向中高層次人才的,單套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面向高層次人才的,按高層次人才服務待遇相關規定執行。
2.明確6大類8種建設籌集方式。人才公寓建設,原則上以配套建設為主,集中新建為輔。人才公寓籌集,原則以盤活存量為主,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中心城區以及產業、人才集聚區域的用地規劃中預留人才公寓的規劃用地指標。區新增供應居住用地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積不少于總用地面積的10%。
人才公寓建設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1)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項目配建。天河區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以及城市更新項目中,應配建不少于總計容建筑面積10%的人才公寓。其中人才公寓具體配建比例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報區政府研究決定。建成后的人才公寓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移交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鼓勵企業將通過招拍掛取得的自持租賃住房用作人才公寓,區政府可以結合市場租金水平給予適當的補貼,政府補貼力度可根據人才公寓的數量適當增減。
(2)重點領域配建。在產業、人員集聚的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內,或在價值創新區、重大創新功能區、產業園區內及周邊交通便利地區,可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具體配建比例參照《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17號),由區住房建設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
(3)組織新建。區政府儲備用地集中建設人才公寓,應由區政府確定的建設主體依程序報批執行。
行政區域內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通過自行開發、運營,或者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人才公寓。
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可通過規范平臺與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所有權人達成合作協議,共同開發建設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籌集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1)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通過盤活利用市、區政府存量房源,將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2)從城市更新項目中的規劃節余量回購。城市更新中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住房建筑面積與規劃相較有節余的,區政府可按成本價回購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3)盤活利用市場房源。可以通過收購、租賃市場房源的方式籌集人才公寓。復建安置區的安置房剩余房源符合人才公寓標準的,可以通過團租方式,統籌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3.分配管理。
人才公寓面向下列六類人才供應:
(1)在我區企業工作的國家、省、市和區級高層次人才;
(2)重點企業人才。所在企業需納入天河區重點企業名錄;
(3)創新型企業人才。所在企業需屬于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認的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
(4)區重點新引進企業人才。所在企業應為區屬招商部門按程序報請區委、區政府批準的重點引進企業;
(5)在天河區內指定的港澳臺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就業或創業的港澳臺青年人才;
(6)區委、區政府批準引進的急需緊缺人才。
人才公寓準入條件、分配具體標準詳見《天河區人才公寓準入條件及分配程序》。
五、文件的施行日期
該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