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原因
《番禺區(qū)品牌獎勵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品牌獎勵辦法》)于2018年設立,有效期至2023年1月25日,由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負責管理。2019年我區(qū)完成知識產權機構改革工作以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行使專利和商標管理職能,按照國家、省、市都設立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的統(tǒng)一思路,我區(qū)在整合原來的專利資金管理辦法和品牌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訂新的廣州市番禺區(qū)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品牌獎勵辦法》的第七條至第十九條明確了有關品牌獎勵的范圍和標準,正在制定的《管理辦法》保留了《品牌獎勵辦法》的相關內容,取消部分已不具備獎勵條件的條款。為做好政策銜接,需提前廢止《品牌獎勵辦法》。
二、政策銜接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吸收了《品牌獎勵辦法》的第七條、第八條,對中國商標金獎、馳名商標資助;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吸收了《品牌獎勵辦法》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地理標志商標和集體商標資助;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吸收了《品牌獎勵辦法》的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對政府質量獎資助;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吸收了《品牌獎勵辦法》的第十二條,對省名牌產品資助。
三、取消內容
根據《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開展名牌評選認定活動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市監(jiān)處字〔2019〕2號)《廣東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停止開展“廣東優(yōu)質”品牌認證工作的通知》(粵強省辦〔2019〕2號)《廣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停止2018年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以及工作實際,《品牌獎勵辦法》的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已不具備獎勵條件,自動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