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理由
國家、省、市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相繼出臺《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多份政策文件,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維護集體和群眾合法權益。
天河區于2017年出臺的《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穗天府規〔2017〕4號),夯實了我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建設,有效規范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大力促進了農村集體資產公正公平公開交易,有效維護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但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農村集體資產價值也水漲船高,面對舊村改造、村級工業園升級改造等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原有制度文件已不能完全適應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的需要,需要予以修訂。
二、主要依據
(一)《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選)
(三)《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四)《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
(五)《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六)《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七)《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八)《廣州市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實施意見》
三、主要目標
為進一步規范本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加強基層廉政建設,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合法權益,促進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四、主要內容
(一)文件結構
《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修訂后,共7章50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為交易方式,第四章為交易程序,第五章為交易規則與監督,第六章為責任追究,第七章為附則。
(二)修改內容
主要對原《實施細則》的部分章節、條款進行了細化、修改和完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
一是調整區交易中心和村交易站的職責。《實施細則》取消了村級交易工作站組織公開競投交易的職責,由區交易中心統一受理、統一發布、統一組織全區農村集體資產公開競投交易,實現區交易中心對農村集體資產公開競投交易的全覆蓋,確保交易活動更加公開透明、交易行為更加規范有序。
二是全面推廣電子競價交易系統的使用。《實施細則》增加了全流程電子化網上競價交易方式,既節約交易雙方的時間成本,又增加了交易行為的便捷性和保密性,進一步提升集體資產交易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是增加了協商談判交易方式的適用范圍。《實施細則》明確了“短小零散”資產出租項目、舊村全面改造前過渡階段臨時出租項目可采用協商談判交易方式,以提高“短小零散”資產的流動效率,為舊村全面改造項目順利實施奠定基礎,保障農村集體利益。
四是進一步推行資產評估制度。《實施細則》擴大了資產評估范圍,盡可能對待交易的大部分資產都進行資產評估,并充分發揮資產評估作用,要求將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底價的基本參考,為交易底價的擬定提供科學合理的依據。
五是細化街道交易管理機構審核流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街道交易管理機構在審核交易資料時,對項目基本情況的真實性、申請資料的完整性、民主表決程序的合規性、競投人資格條件設置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平性等進行重點審核把關,強化了工作實踐操作性,確保交易項目的事前審核把關到位。
六是縮短交易公告期限。結合我區農村集體資產體量大,交易活躍的特點,《實施細則》提高了交易公告期限劃分標準,將2000萬元、1億元的標準分別提高至1億元、10億元,使絕大部分出租類交易項目能在7個工作日完成公告,總體縮短了交易公告期限,有效提高集體資產流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