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關于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發布了《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廣東粵電流溪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的公告》(以下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指引(試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組織實施過程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向社會公告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平面圖及其有關管理要求。為規范水利工程管理,確保其管理與保護范圍安全,制定與發布《公告》非常必要。
二、制定目的
《公告》的制定與發布有利于規范水利工程管理,確保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安全;是依法對水利工程開展安全監管,保障工程運行安全和效益發揮的重要基礎工作。
三、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三條: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工程保護范圍和保護職責。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五條:屬于國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設施,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在竣工驗收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屬于集體所有的防洪工程設施,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保護范圍。
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
3、《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水庫。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庫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一百至二百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生產、生活區(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設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積的三倍計算。
四、主要內容
根據廣東粵電流溪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水利工程的平面控制資料、高程控制資料、實測地形圖和相關權屬資料,廣東粵電流溪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劃定了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并制定相關管理要求。
五、具體規定
(一)適用范圍
適應范圍為廣東粵電流溪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水利工程的管理與保護范圍。
(二)管理規定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2)圍庫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4)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5)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6)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7)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8)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9)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3、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六、制定過程
《公告》制定過程嚴格遵循上位法有關規定,遵守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確保內容與現行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出現不符合上位法或者缺乏政策法規依據的情況。
公告成果已征求區各有關單位意見并修改完善。為擴大公眾參與度,保障該項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2021年8月5日至15日,在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沒有收到不同意見的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