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延續實施穗南開發改〔2017〕50號文件
《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南開發改〔2017〕50號)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穗南開發改〔2017〕50號)按程序進行延期,有效期延長至修訂完成、印發實施之日為止,延期實施期限不超過1年,即不超過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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